刷卡刷丢万元 银行为过失买单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03:59 每日经济新闻 | ||||||||
银行有保障储户交易安全的义务,应采取风险提示等必要措施防范犯罪分子以银行为目标作案 严登峰 NBD上海报道 自助银行门口通常安装有门禁系统,储户需要刷卡方能进入。但是,2003年5月22日,
顾先生持有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2003年5月22日晚上,他到某国有商业银行下属的一家自助银行跨行取款。在进门之前,顾发现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有一条提示语:“进门前请先刷卡并输入密码”。顾先生按此要求做了一遍,但自助银行的门纹丝不动,他无奈之下只得离去。 同年6月10日,顾先生到交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这张借记卡内莫名其妙地少了10068元人民币。调查后得知,这张借记卡内的存款已在数天前被人分两次提出10000元,还花费了68元手续费。 和顾先生发生一样遭遇的还有虞先生等9名储户,并涉及到多家国有商业银行。 经警方侦查,谜底终于揭开。2003年5月下旬至8月中旬,犯罪分子罗某、陈某先后流窜至上海、武汉及温州等地,通过在自助银行的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90张持卡人的信息及密码,然后凭这些信息伪造出银行借记卡和信用卡,在长沙、南京等地的银行ATM机上提取他人存款132000余元。2004年1月19日,罗、陈两人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4年,并处罚金7万元。 随后,徐汇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2004年第一号司法建议:“某些犯罪分子已经学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以银行为目标进行犯罪,应当引起银行系统的高度重视。保护广大客户的存款安全是人民银行的根本职责,为了防止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法院建议,针对被告人的作案手法,组织专人认真研究,并制定科学的防范措施。” 但是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因为银行拒绝补足被罪犯骗走的资金,去年3月,包括顾先生、虞先生在内的7名受害储户相继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返还被罪犯用伪卡取走的钱款。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和浦东法院陆续对这些案件做出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法院的理由是,自助银行的门禁处没有使用说明、操作规范、风险提示,尤其是防范犯罪的说明,以致造成储户银行卡密码和信息的失密。 由于顾先生的事情有些特殊,在2003年5月22日晚这起跨行交易中,顾用交行卡在上述某国有商业银行取款,并被窃取信息,因此交行强调其无法为他行的自助银行承担责任。但是这一辩解未能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作为发卡行,交行上海分行未能及时督促代理行在交易场所履行告知义务。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的注意义务,银行应高于储户。储户作为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在门禁操作系统无任何说明的情况下,足有理由相信“盗码器”是银行的装置,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