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张潇 罗率 实习生 唐甜
广发行在7月1日将同城跨行取款收费标准提高至每笔4元(前两笔免费),该新闻出街后,各家银行的取款手续费标准也都被披露出来,部分银行在过去几年悄然提高了收费门槛的现象随即引发了市场一片质疑。对此,中国银行同业协会日前向媒体回应,银行此举“合法合规”,而银行方面也诉苦称,每笔4元的收费才不亏本。昨日,记者查询了监管部门历年对银行卡取款收费的规定发现,虽然收费标准有所规定,但其核定的标准却未经公开论证。
调查
4元除成本3.6元还有0.4元差价
昨日,记者以客户身份咨询了广州各大银行的营业网点,发现除四大行的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在2006年就已由每笔2元调整到4元外,从去年开始,一度曾以免费吸引客户的股份制银行也有部分跟进,但大多还可以提供每月前2笔或前3笔的免费额度。此次,广发行从7月1日起从持卡人每月的第四笔同城跨行取款起收取每笔4元的手续费,而此前的费率为2元。此外,深发展对于工资卡及金卡客户暂不收取该项手续费,但此外的持卡客户需支付每笔2元的费用。目前还可以享受到“免费午餐”的只有光大、民生和华夏银行,但持卡人每月也仅可享受前2至3笔的免费额度。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家银行对于提高收费标准都有一肚子的苦水,不少银行表示只有收4元才不亏本,其余都要倒贴。“根据规定, 每进行一笔跨行取款,有3元被代理行收走了,还有0.6元是银联的服务费,如果是收两元的话就要倒贴近一半的费用。”某股份制银行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解释说。而记者就此也查询到了2004年开始实施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以下简称《分配办法》 ),其中对于这一分成比例有明确的规定。不过,在4元手续费中,除去成本,发卡行依然可以在每笔手续费中赚取0.4元的差价。
各家银行跨行ATM取款费用
银行同城跨行ATM取款异地跨行ATM取款
工商银行 4元/笔4元+1%*取款金额,封顶50元
建设银行 4元/笔4元+1%*取款金额
农业银行 4元/笔4元+1%*取款金额
中国银行 4元/笔4元+10元=14元/笔
交通银行 2元/笔2元+0.8%*取款金额,最低3元
招商银行 2元/笔2元+0.5%*取款金额,最低5元
光大银行 每月前两笔免费,第三笔2元4元+1%*取款金额
省内2元/笔,省外0.5%*取款金额,
最低3元,封顶50元
民生银行 每月前三笔免费,第四笔及以后2元/笔 2元+0.3%*取款金额,最低5元,封顶50元
广 发 展 每月前三笔免费,第四笔及以后4元/笔 4元/笔
深发展 2元/笔,代发工资卡和金卡免费2元+0.5%*取款金额,最低5元,封顶50元
华夏银行 每天第一笔免费,第二笔及以后2元/笔 2元/笔
兴业银行 2元/笔2元/笔
浦发银行 2元/笔
专家四质疑拷问银行收费机制
记者查询央行网站发现,早在1999年、2001年,央行就两次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跨行取款的结算办法。1999年的规定中列明,在ATM机上 取款的同城跨行交易代理费为每笔4.5元,网络服务费为每笔0.6元(异地的为每笔5.1元和1.2元)。2001年,该规定被进一步修改,ATM跨行取款手续费采用固定代理行收益方式。对于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办理的取款交易,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应按每笔4元的标准向代理行缴纳 代理费。而交换中心按每笔交易不超过0.7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收取网络服务费。
2004年出台的《分配办法》中则重新规定,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0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而这也成为了目前银行收取跨行取款手续费的最终标准。
虽然有监管部门的明文规定,银行的收费变得合理合规,但也有业内专家对于银行的收费标准提出新的质疑:处于成本压力考虑可以收费,但是多年来对于银行收费项目的成本及价格核算并未进行过公开论证,令收费的合理性大打折扣。
2元限价为何取消?
从收费标准的历次规定来看,监管部门规定的只是发卡银行所必须支付的费用,而并非银行向客户收取费用的标准。但在1999年和2001年的两份规定中都对银行向客户收取的费用有明确限制。例如,1999年的规定中就标明了“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 元人民币,跨行为2元+取款金额的0.5%—1%(由发卡行确定);为了推动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培养持卡人的用卡意识,发卡银行每月应为持卡 人提供3次同城跨行免费取款服务”。2001年的规定中有所简化,但也标明了“考虑到目前有相当部分的借记卡用于发放工资,为进一步推进银 行卡跨行使用,同时考虑各家商业银行的服务成本,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跨行取款是否收费,由各商业银行总行自主确定,但无论同城或异地, 每笔取款的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2元”。
不过,这种限制在2004年的《分配办法》中被取消,但相关的监管部门对此并未进行解释。
费用上涨是否经过论证?
从1999年的4.5元、2001年、2004年的4元,同城跨行取款收费的标准也在不断变化,但是监管部门在这数年间却并未公开说明过这个定价的核算过程。
对此,银行内部人士解释说,银联有网络铺设等要成本,各家银行对于ATM机的配备、维护也需费用等。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驳斥称,“费用上涨是否合理,是否经过严格论证才是问题的关键。无论是2元还是4元,都不应该只是银行业协商得出的结算价格,而是应该经过相关监管机构进行严密论证,或由第三方机构对收费的适当性做出独立评估。”既然跨行成本可以算出来,为什么不能对外进行公示?火车票、景区门票价格变动都要举行听证会,而关系到每个老百姓日常金融活动的银行收费项目,却从未举行过相关的听证,甚至连核算公示都没有,是监管部门的疏忽还是制度上的漏洞就值得深思。
0.4元差价是否应收取?
根据《分配办法》,发卡行均按每笔3.0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这里列明了每笔跨行取款交易的成本在3.6元,而包括四大行在内的部门银行对该笔业务收取了4元的费用。虽然其中只有0.4元的差价,但可带来的收益却是颇为可观的。根据工行今年一季报披露的数据,其全国的发卡量已经达到2.95亿张,如果以每张卡每年仅做一笔同城跨行取款业务来计算,单笔0.4元的价差就可以为其带来1.2亿元的收益。
而也有银行业内人士透露,从去年开始,代销基金、保险等业务的收入有一定萎缩,增加了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压力。跨行取款手续费的贡献度虽然比不上代销产品,但对银行来说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不过,按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跨行取款手续费属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银行制定,因此多收0.4元也并不违规。
签订的合同可否单方更改?
除了对于定价机制的质疑,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商业银行自行决定提高收费的方式也与合同法相违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如果银行跨行取款手续费上涨,必须征得储户的同意,否则合同的修改不具有法律效力。可是,商业银行对于收费项目的增加和收费标准的提高,大多是单方面修改格式合同。实际上,这种修改只对此后签订合同的储户有效,而不能对以往储户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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