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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持死者银行卡柜台提现 被害者家属状告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31日 06:52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于杰) 凶手杀人后用死者的银行卡在柜台成功提现6.3万元。凶手被执行死刑后,损失无法追回,被害者家属将凶手提现的农业银行顺义区支行告上法庭。昨天,此案在顺义法院开庭。

  2006年7月22日下午,周清来在顺义将生意伙伴董某杀死,并持死者的农业银行金穗卡在建行的ATM机上取款2000元。取款后,周清来发现卡内还有6.3万元存款,便到农业银行顺义区支行柜台提现。

  他用董某的身份证填好取款单后,用死者的金穗卡现场提取6.3万元。案发后,周清来被判处死刑并于去年10月执行。经法院执行部门调查,除了警方追回的 7000元现金外,剩余的5.8万元已无法追回。死者的父母认为,由于银行过错导致6.3万元现金被取走,他们向银行索赔5.8万元及2000元利息。

  昨天在法庭上,原告律师说银行的过错有两点,一是未对持卡人身份进行核实,就将钱款放行;二是按照相关规定,客户在提取5万元以上的现金时必须提前1天预约,否则不能成功取款,而银行并未按照规定执行。

  被告代理人反驳说,在取款凭单上有死者和周清来两个签名,这说明银行已对取款者身份进行了核实,“不然不会出现两个签名,我们知道周清来不是持卡人”,该代理人表示,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取款20万以上才需要提前一天预约,所以银行没有过错。钱被取走的原因在于周清来盗取了死者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密码也正确,他们没理由不放款。

  原告律师说,根据农业银行金穗卡操作规范,金穗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仍然放款是违规操作。对此,银行方面则表示,为了方便客户,只要客户授权,他们仍然会给予办理,“使用须知上注明,如果转借造成不良后果自负”。

  本案未当庭宣判。

   案件回放

  2006年7月22日,在顺义一牧草公司院内,周清来用塑料绳将生意伙伴董某勒死在车内,原因是觉得董某老在客户面前说他坏话。

  周清来将董某杀死后,拿走其身份证和金穗卡到银行将钱取走。取钱时,董某的尸体就躺在车后座上。董妻当晚未联系上董某后,给周清来打电话,周称不知情。几天后,董妻到银行查询董某账户,发现现金被取走,随后报警。警方调取银行录像,认出取钱者为周清来,并将其抓获。周清来交代,取走的6.5万元大部分用来还债,小部分被其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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