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全国首例银行退还借记卡年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3日 03:42  每日经济新闻

  银行卡收年费早已不是新闻,银行卡退年费才是新闻。日前,全国首例银行卡年费案在上海调解成功,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返还了一客户年费30元以及利息0.41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银行退还年费的依据是什么呢?其他借记卡用户是否也可以向银行要回年费?

  【案情回放】

  不满收费储户告银行

  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得追溯至3年多以前。2005年12月,张先生在农行虹桥支行下属的某营业网点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名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去年,张先生因业务需要,前往该银行网点打印借记卡的明细对账单,发现该账户在2006年3月、2007年3月和2008年3月分别以“扣除年费”的名义被扣除了10元,共计30元年费。

  从事法律工作的张先生表示,“银行在扣年费之前也不通知,扣款之后也不通知,怎么就强行把我账户里的钱给扣掉了?”他随后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农行虹桥支行返还被扣除的30元年费,以及相应的活期利息0.41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

  经过几个来回之后,事情迎来了一个令张先生满意的结果:今年2月23日,张先生和农行虹桥支行达成自愿和解,农行当庭向他支付人民币30元,以及利息0.41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事情虽然已经划上一个句号,但导致结果的原因却值得关注。为此,记者致电长宁区人民法院、农行虹桥支行和农行上海分行有关人士。但农行上海分行法律事务处人士表示,法院做了银行很多工作,由于事情本身涉及金额比较小,法院也希望事情能够妥善解决,不过详细情况不方便透露。

  【案件焦点】

  个案有没有判例效应?

  焦点一:银行应不应该收年费

  “银行当然不应该收取借记卡年费。”张先生表示,“因为当初开立农行卡时,双方没有约定银行可以收取年费这一事项。如果一开始就约定银行是要收费的,这是没有话说的。但一开始银行不对借记卡收年费,后来银行调整政策,改为要收年费。不过收费政策的调整必须要得到用户的同意,不能单方面强制收取。”

  对于银行收取年费的政策,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孙雪梅认为,由于我国在相关法律上未作明确定义,因此银行在某些方面做法的确较为强势。她表示,原本合同上对收年费并无约定,但后来银行突然单方面收取年费,这属于变更合同,双方应就此再签一次合同。改签合同时,双方应充分协商沟通,银行应该让客户知道,为什么要收费,收费又能享受哪些服务;如果储户不接受,也应该给储户公平选择的权利。

  孙雪梅表示,银行提出的每一个收费项目,不能单方面通知一下就向储户收费。即使银监会支持银行卡的年费收取,用户与银行间的协商也是相当必要的。

  焦点二:擅自扣款是否合理

  张先生在民事起诉状中还将矛头焦点指向了银行收取年费的方式上。“在原告未同意或输入密码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存在未尽储蓄合同保管责任的事实,擅自划扣原告资金,这是被告的一种违约行为。”张先生表示,更令他难以接受的是,银行在“扣年费”之前与之后都没有通知。

  孙雪梅表示,在本案例中,如果先抛开银行收取借记卡年费是否合理这一情况,银行的收费方式也是不妥的。即使要进行收费,银行也要有合理的方式跟储户沟通,不能单方面强制收费。

  焦点三:个案有没有判例效应

  孙雪梅表示,上述个案并没有判例效应。本次调解结果,并不一定代表法院支持张先生的观点。

  她称,在这一案子中,并不是因为银行收费不合理,才让银行返还年费,而是有着多方面的考虑。比如,案子诉讼标的30元,诉讼成本就超过了诉讼标的。因此,双方和解是最好的结果,也不用浪费诉讼资源。

  孙雪梅表示,庭审时,法院方面已经建议银行就此改正,银行方面也已表示愿意接受改正建议。如果银行方面不改正,法院方面会考虑发司法建议书督促其改正。

  孙雪梅还认为,消费者对于银行收费也不应过于抵制,毕竟银行对银行卡在ATM取款、查询等方面投入了相当的成本。即使银行同意和解并全额退还所有款项,并不意味法院对银行卡年费政策的全盘否定。

  【记者调查】

  收取年费是业内通例

  据记者了解,除了农行,其他多家银行都采取对银行卡收取年费或账户管理费的做法,而且从收费方式上看,几乎所有银行都采取直接从卡内扣缴的方式收取相关费用。

  招商银行客服人员表示,招行一卡通将每日对账户总资产 (包括存款、股票、开放式基金等)市值进行估计,如果该账户上月的日均资产总额不满1万元,从下月起将直接从卡内扣去1元的账户管理费。扣款前后不会有相应的通知,用户可自行关注账户余额变动情况。

  在电话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也采取类似的银行卡收费措施。

  【律师说法】

  收取年费 应让储户感到物有所值

  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玉平表示,银行和储户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债权债务关系,二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对于后者,应认为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金融中介等服务时,有权收取一定服务费,费率应由银行与客户约定或由国家金融主管机关规定。

  他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变更应获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银行如果要收取银行卡年费,应当先告知储户,并征得其同意。因此,对于已经取得银行卡的储户,银行仅采取“公告”形式就要收取年费,这种做法欠妥。

  而对于银行强制扣划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何玉平表示,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在我国,除了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均无此权力。因此,商业银行擅自从持卡人的存款中扣除年费,其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何玉平表示,银行要注意提高服务效率,深化服务内容,让储户感到收取年费物有所值,最终做到银行和储户的双赢。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