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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伪造盗刷 银行首次被判全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 13:46  信息时报

  春节将至,消费旺季来临,市民刷卡时更要加强警惕。

  以案说法

  一个伪造信用卡的诈骗团伙,疯狂盗刷了上百万元。但破案后,储户还有6万元损失无法追回,谁该对此负责?日前,广州番禺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非常经典的一审判决:那就是由银行赔偿这6万元,以及被盗刷金额的利息。法院判决理由是:不管银行的资金是否被盗,只要储户没过错,就有权根据储蓄存款合同,要求银行支付存储的资金。

  律师指出,此类案件银行被判全赔在全省还是第一例,改变了以往由储户证明银行过错的惯例,给银行敲响了警钟,如果不守好“大门”,就要赔偿储户的损失。

  案例:诈骗团伙盗刷上百万,追不回的损失找谁要?

  2006年10月下旬~11月上旬,一个诈骗团伙通过伪造信用卡、信用卡用户名称和密码,在深圳和东莞市的城区及虎门镇等地,利用假信用卡疯狂购物并提取现金。包括番禺周先生等多位无辜的银行用户蒙受巨大损失,其中周先生被盗刷了57万元,损失最为惨重。据最后统计,该团伙盗刷金额超过110万元。

  储户连本带息损失11万元

  2006年11月18日,该团伙流窜到汕头准备再次刷卡时,被汕头警方抓获,当场缴获黄金首饰5262.25克、赃物手机多台,伪造的信用卡达到129张!由于警方破案及时,犯罪团伙盗刷得来的黄金首饰及现金等大批赃物都未转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名犯罪分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到5年不等的刑罚。

  警方移送的黄金、手机、现金等赃物,也按多名受害人的损失比例分别给予了退还。但是,周先生只拿回了51万多元,还有将近6万元未能追回。而且,从他2006年11月的被盗刷之日,到2008年7月领回51万元,两年间57万元还应该有53348元的利息。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发生此案,周先生还应该有11万多元。

  这笔钱应该找谁要?犯罪分子已经不可能再有钱退还了。于是,周先生决定将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无法证明储户过错,银行就要全赔

  在庭上,银行认为周先生的损失完全是犯罪分子造成的,这点已被司法机关确认。而且,也不能排除周先生存在保管信用卡和密码不慎的可能性,从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此不能由银行全赔。

  双方在法庭上激烈辩论,番禺区人民法院最终以银行无法证明周先生有过错为主要理由,判决周先生胜诉。银行要全部赔偿近6万元的存款和5万多元的利息损失。

  强调银行责任,法院观点亮眼

  在这份判决书上,番禺区法院的数个观点特别引人注目。首先,法院认为“银行卡具有钥匙功能,银行有义务为存款人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其次,当罪犯识破银行技术手段、盗取了存款,“除非证明存款人对罪犯伪造银行卡提供了帮助或存在其他的重大过错,否则银行应承担责任”。最后,法院意识到“虽然银行蒙受了财产损失”,但“只要储户对造成资金被盗不存在过错,银行就必须支付被盗资金。”

  “这是一起里程碑式的案件判决,储户利益被犯罪分子侵犯,在银行无法证明储户有过错的情况下,信用卡被盗的损失由银行来埋单”,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院人士和经办律师告诉记者,“这是广东省同类案件中的首例,对大量类似案件的判决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律师说法:银行卡被盗刷,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据了解,类似银行卡被盗刷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各地常有发生,但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并不一致。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苏用和是此案的经办律师,他在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无论在防范信息和技术上都处于强势,但此类案件以往都要由储户来举证银行过错、强调储户的保管责任,这是不公平的。而该判决的重大意义在于,改由银行负责举证储户过错,同时加强了银行的安全防范责任,并给银行敲响警钟,如果不守好“大门”,就要赔偿储户的损失。

  苏用和律师说,以往此类案件储户往往因无法证明银行有过错,最终无法追回损失。比如2008年10月,顺德的杨先生状告某农村信用社,追讨银行卡被盗刷的7900元,顺德法院就以杨先生未能证明银行有过错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请。

  民事诉讼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按照过去的判例,储户告银行,就必须举证证明银行有过错。苏用和律师认为,此类型案件,为了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储户的存款被冒领,无须证明银行存在具体的过错,而是应由银行证明储户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败诉责任。”

  但由于该判决在本省的此类案件中还是首例,能否产生广泛的影响,苏律师认为,“番禺"银行埋单案"能否对此案造成影响?我们难以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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