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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丢失被人签名消费 法院判定银行商场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4日 16:04  半岛都市报

  卡被盗刷状告银行和商场

  张某信用卡丢失后被人“签名消费”4000元,法院一审判定银行和商场无责

  本报12月23日讯(记者 刘鹏) 家住黄山路的张某丢了一张信用卡,而当他去银行挂失时,却被告知在挂失之前,已经有人拿卡到商场刷掉了4000元钱,但是这笔钱要由张某来“埋单”。卡被盗刷自己还要还钱,张某随后将银行和商场都告上法庭,认为商场没有尽到审核签字的义务,银行对商场有消费者刷卡消费时审核流程要求不严,索赔被盗刷的金额及利息共4300元。市南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张某的起诉被驳回。

  信用卡“蒸发”4000元

  2006年4月,张某一张信用卡不慎弄丢了,怕信用卡被人盗用,他随后赶到银行挂失,但还是晚了一步。在办理挂失时,银行告诉他,之前有人用这张信用卡在一家商场刷了 4000元钱,而当他随后查看信用卡交易凭据上的签字时,发现单据上的签字根本不是自己的笔迹。信用卡被人盗刷,自己却还要为窃贼的消费埋单,张某觉得冤枉,随后拒绝还这4000元钱,后经银行工作人员的催要,张某还是先将这4000元钱还给了银行。张某认为信用卡被人盗刷,银行和商场两方没有尽到审核责任,难辞其咎,将两方告上了法庭,要求两方被告承担信用卡被盗刷的4300元损失。

  状告商场银行索赔4300元

  张某认为,他在银行办的这张信用卡没有密码,凭签字消费,按照银行方面给他的解释,商场应该把他的信用卡背面签字和消费凭条上的签字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才能确认交易,而商场收银员的操作明显不符合银行所解释的流程,他的信用卡被盗刷,完全是因为商场的核签过程,和银行的核签过程不一致造成的,并且银行对商场在消费者刷卡时核签过程要求不严,商场也没有履行核对签名义务,他为了不影响个人信誉,不得已才将钱还上。

  面对起诉,银行方面感觉委屈。银行方面表示,张某称其信用卡被盗刷,跟银行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在办理信用卡时已经有约定,在挂失之前的消费,应当由对方承担,并且张某已经将欠款还清,说明他已经承认了这 4000元钱的消费应当还给银行。商场方面则认为,张某起诉主体错误,两被告都要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起诉。

  商场银行无责任驳回起诉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时,商场的审查义务限于形式审查,对有密码的卡核对密码,没有密码的卡要核对背面签名,但核对签名也是限于核对名称,不包括笔迹审查,张某信用卡4000元的消费凭条上的签名与其姓名一致 ,所以商场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并没有主张这4000元的消费是在向银行进行挂失之后发生的,也没有加以证明,根据与银行的约定,在银行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所发生的所有交易,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据此,市南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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