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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记卡被人凭密码签名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 16:36 新民晚报

  贷记卡不慎遗失,被他人用密码透支消费5万余元,消费者孙成林(化名)将商场及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5.27万元及相应利息。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驳回孙成林的诉讼请求。

  冒名透支5万元

  2003年9月,孙成林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了长城人民币贷记卡,之后更改了原始密码。此后,他均按约凭密码取款和消费,未与中国银行发生任何纠纷,信用额度在本次纠纷发生前也已累积到3万元。去年5月,孙成林在中国银行开设在徐家汇地区的ATM机上分3次共计提取现金4500元。1小时后,孙成林的贷记卡被人凭密码且签署了孙成林的姓名后,在长宁区一商场黄金饰品柜台消费了5.27万元。此后不久,中国银行即以短信方式向原告告知上述消费情况。孙成林随即通过电话向中国银行申请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路放行”谁之过

  原告孙成林认为,自己持卡以来,均按照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使用密码及签名持卡消费,未曾有透支或不良记录,保持了良好的信誉度。此次贷记卡遗失并被人透支消费,商场作为银行卡的特约商户,在消费者持卡消费尤其是大笔消费时,应对持卡人的签名及其身份负有严格的审核义务,但商场并未对上述消费的持卡人作严格的签名和身份审核,使持卡人冒用原告签名成功消费。中国银行在原告申请挂失后未能及时停止支付,使原告的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失,并影响到原告的名誉。

  被告商场辩称,当时持卡人系使用密码消费,在得到银联系统传回的通过密码审核的信息并经持卡人签名确认后,才最终完成交易。上述交易过程完全符合贷记卡消费相关规定,无任何过错。

  被告中国银行辩称,持卡人凭密码消费,符合支付条件,中国银行无理由对上述交易涉及的资金停止支付,故中国银行并无过错。

  商家银行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银联系统特约商户的商场,对贷记卡持有人的审核义务属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并不能要求商场具有如同笔迹鉴定专家一般的专业识别能力,特别当持卡人通过发卡行极具私密性的密码审核后,更能减轻商场的审核义务。本案中,持卡人在通过密码审核后,又签署了原告的姓名,商场完全有理由相信持卡人系合法使用该贷记卡。故商场不具有过错。

  发卡行与特约商户通过分别签署《上海市银行卡联网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和担保关系,即发卡行委托特约商户按照合同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审查持卡人使用银行卡的合法性,同时发卡行在收到特约商户符合规定的银行卡签账单后,应付款给特约商户。本案中,商场在尽到了上述审核义务后,中国银行按约付款,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孙成林的损害后果并非两被告的过错造成,两被告无需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通讯员 梁志明 本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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