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投诉升温 银行卡成重灾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 08:00 每日经济新闻

  近年来,金融消费类投诉出现了逐渐升温的迹象。

  据上海市消保委统计,去年共受理金融类消费投诉346件,同比上升44.2%。

  上海市消保委相关人士对记者说,目前平均每个上海人至少拥有两张以上的银行卡,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相对逐年上升的人均持卡量来说,投诉也大幅上升。统计显示,去年第三季度全市消保委共受理有关银行卡的投诉6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68%。

  市消保委人士称,国内各家银行在推广银行卡时都将自己的优惠措施作为推广卖点,在申请时也只需消费者填写一张银行卡申请单,经银行申核后银行卡即办理成功,但其中针对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却只字不提。

  市消保委建议,作为公共服务性机构的银行业,应通过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来吸引消费者,而不能利用优势地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不合理的做法应予以改正。同时,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申请银行卡时请仔细阅读银行卡的使用细则,多家比较,不要被优惠措施所蒙蔽;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核对账户,一旦有问题,及时告知银行。

  银行卡投诉主要涉及三类

  据介绍,投诉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办卡时未尽告知义务,使用时损失消费者“买单”。家住闵行的陆先生,在听取了工商银行的介绍后办理了一张国际卡,办理时银行方告知只要把钱存进去就可以到国外消费,但实际情况是其在国外的三家商店都不能使用该卡。回国后多次银行交涉,总是推脱不予解决。

  二是银行卡的规定由银行“说了算”,消费者只能“照单统收”。杨浦区的沙先生,2005年6月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按照银行规定,次年6月24日扣除年费,但实际情况是银行在当年的6月17日就扣除了该款项,向银行反映后迟迟未给予答复。

  三是积分换礼,拒不开具发票。杨浦区的岳先生,参加浦发银行信用卡消费积分换礼品活动,支付700元换购了一台飞利浦剃须刀,要求对方提供换购凭证,遭到拒绝。

  金融投诉四大问题

  从内容看,2006年下半年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服务收费名目多,合理性受疑;二是交易出错处理拖沓,退款无期限;三是优惠手段吸引顾客,承诺难兑现;四是业务产品介绍不详,告知欠充分等。

  银行三大弊症导致投诉增加

  弊症一:告知缺失

  引起金融消费投诉的很大一个原因,是产品销售时告知缺失。一方面大部分金融消费者不掌握专业的知识,对产品了解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有的银行开展营销时,由于人为的因素,更多关注产品签约。对于可能影响产品购买的细节,或揭示不足,或故意隐瞒。

  理财产品越来越热,由理财产品风险告知缺失带来的投诉,也骤然增多。上海银监局于去年及时指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理财产品风险揭示的要求。对于投诉案例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长期理财产品的投诉逐渐增多,上海银监局认为主因之一,是商业银行为吸引客户、抢占市场份额,对产品解释和风险揭示不足,对客户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缺乏全面了解和判断

  业内人士认为,告知缺失容易误导金融消费者,如把保本策略型产品理解为保本产品,将预期收益率看作稳定的回报率,都可能引起消费争端。而且,告知缺失可能存在于各类金融产品的营销推广中。前不久,北京有客户就信用卡收取超限费投诉,起因便是收取超限费虽早已是行规,但银行工作人员在办卡推广时,只介绍消费功能、积分,很少提及收费项目。

  复旦大学一位金融学博士后认为,银行虽然逐渐强调产品营销的风险揭示,有的还让客户做风险偏好测试,但在销售业绩考核的激励下,难免出现个别工作人员把客户利益置于一边的现象。外资银行向客户提供全程服务,固定为一位理财经理,国内银行的理财经理大多不固定,理财经理也就较少考虑自己在客户中的长远声誉。

  弊症二:格式误区

  办过信用卡的客户都知道,办卡前先要签订一份《领用合约》,其中的条款是银行早已单方面定下的格式条款,客户没有选择权。近日,沪上有持卡人向媒体抱怨,未注销的过期信用卡,仍被银行扣了80元年费。其实,这就是格式化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客户的一项约束。如某银行在其中规定,客户到期不换新卡须办理注销手续,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有客户说,签约时一般不会详细研读格式条款,而且由于自己没有太多选择权,反复推敲的意义也不大。对于那些已签的协议,往往多年后早已淡忘,而银行却是履约起来没有商量。

  记者了解到,市消保委已注意到部分金融、保险、商场连锁店等不平等格式条款。市消保委曾邀请法律专家点评出格式条款的不平等问题,主要有:第一,条款拟定不公平;第二,未履行提示义务;第三,排除合同相对人的权利;第四,单方面任意解释条款;第五,单方面修改合同;第六,违约责任设定不当;第七,附加不合理条件;第八,限制自主交易权;第九,免除法定义务等。

  更让客户不满意的是,根除格式条款的“祸害”似成“老大难”。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曾在2004年8月公开点评金融消费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例如,某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电话挂失不担责,生效时间往后延。该负责人称,“电话挂失与书面挂失在本质上都是当事人要求挂失的明确意思表示。按照《储蓄管理条例》规定,银行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也明确规定,银行接到电话挂失后,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临时止付手续,未办理而使该存款在挂失后被他人冒领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工行现行的《牡丹卡信用卡章程》第18条仍规定,“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弊症三:霸王收费

  银行收费的争议越来越大,在去年不断成为热点。不少消费者称,银行收费是“霸王收费”。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曾经批评银行格式条款,如“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我行负责解释。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而现行的《牡丹卡信用卡章程》第20条规定,“本章程修改或牡丹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银行调整收费不需要听证及征求客户意见也罢,居然连向客户“另行通知”也不愿意,实在让人有点难以接受。从客户需求看,必要的通知还是十分必要,否则合理的收费,也可能被不理解的客户视作霸王收费。去年,沪上某银行取消单币种人民币卡客户的短信通知收费优惠,即便提前告知也引来抱怨,甚至有不少客户直接要求退订。

  中间业务收费是一个大趋势,银行服务将逐步告别“免费午餐”。在国内银行日趋重视中间业务的背景下,收费名目的增加似乎在所难免。但银行也不得不顾虑客户的感受,何况客户的

维权意识在增强。去年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最典型案例,就是上法院起诉要求取消跨行查询收费。

  据悉,上海的邓维捷一案至今未有下文,北京近日也有客户就跨行查询收费把工行及其北京分行、招行北京分行和中国银联一起告上法院,西城区法院已受理此案。作为起诉银行跨行查询手续费第一人的上海市民邓维捷,还入选了2006度全国推动消费维权发展十大贡献人物初选名单。

  跨行查询收费取消与否的话题,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引起关注。有报道称,全国政协委员、建行董事长郭树清表示,应该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银行之间互相协商“愿不愿意开放,愿不愿意投资”,自行解决费用问题,而不是向老百姓收取。

  上海银监局:银行须有诉必应

  记者了解到,银行监管部门及行业公会对金融消费投诉日趋重视。上月,上海银监局明确要求,各机构的客户服务中心做到:有询问必有答复、有投诉必有回应。

  在上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会议上,中国

银监会主席助理、上海银监局局长王华庆指出,上海银行业要注重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重视客户信息反馈,着力改善产品和服务,提高公众对银行业服务的满意度。据悉,2007年上海银监局将针对商业银行投诉处理工作,专门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

  从今年开始,商业银行每年一季度末向监管部门提交客户服务满意度评估、消费者投诉管理情况的报告。

  据介绍,自去年7月建立投诉联系人制度后,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及17家中资银行与上海市消保委建立了比较畅通的沟通渠道,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金融消费投诉。

  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来到之前,银行同业公会秘书处召开部分银行座谈会,协商同业公会收到
人大代表
的提案和客户的来信,以及对银行的网点设置、银行卡收年费、银行的服务和自助银行的安全等问题提出的建议。
卜春艳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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