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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投保只需电话退保却要书面 招商银行网上遭起诉(5)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06:59 中国青年报

  

  招行做法是否涉嫌违规

  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朱江律师此前就招商银行以及海康保险的做法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这种做法涉嫌多项违规。

  他指出,保险公司与持卡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关键所在。而《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海康保险所推销的人身意外伤害等险种都含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款项,订立该保险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书面认可并签名,保险公司也应当对被保险人的身份进行核实。

  他说,若保险公司既未核实被保险人的真实身份,也未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该保险合同应视为无效,也就是说电话中口头答应并不能作为认可合同的依据。

  朱江律师表示,保险公司与持卡人之间未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持卡人就没有相应的给付义务,发卡行不得对持卡人账户资金进行扣减。即使保险公司与持卡人达成保险合同约定,发卡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划款也必须经持卡人的书面授权。所以,发卡行的擅自划款行为有违基本法律原则。

  12月22日,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市场企划部宣传策划室的王爽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整个保险推介服务的过程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录音,客户通过电话确认购买保险产品并授权委托银行扣取保费,电话录音长期保存。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人民法院确认其证明力。

  记者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王爽表示,至于律师质疑的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招行的依据是2005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录音符合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的相关规定,该法规定,电子签名法具有法律效力,而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也就是客户在电话录音中的认可即可视为客户的电子签名,也就是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记者又查阅了《电子签名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不过,记者还注意到,该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12月22日,王爽还给记者发送了一份《关于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保险代理业务说明》,其中说明招商银行之所以选择保险产品,是因为简单的银行储蓄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客户渴望从自己信赖的银行得到全方位的金融

理财服务;另一方面,广大中小客户保险市场出现真空,再加上,从信用卡的发展来看,“谁的信用卡功能更加强大,这些功能又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并且从财务角度满足其不同的需求,谁就将拥有客户”。

  周先生看了招行这份说明后却表示,之所以选择使用招行的信用卡,基于对招行的信任,但招行不能利用这种客户的信任开展其他业务,“今天销售保险,明天是不是会销售汽车、房子?打一个电话,是不是银行就可以扣款呢?”

  本报上海12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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