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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员应加强刷卡签名审核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 10:21 新闻晨报
记者 李晓明 通讯员 吴艳燕 为了提高银联卡特约商户的操作规范意识,防范金融诈骗,避免相关赔偿纠纷的发生,昨天,市二中院就招行信用卡被盗刷案向市经济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希望各商户以此为鉴,加强对刷卡消费的审核力度。 今年2月,原告余某因信用卡遗失被人在短短半小时内刷去1.9万余元,且事后发现冒用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错将自己名字中的“铜”写成“钢”,于是将两家受理刷卡业务的商户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城隍珠宝总汇、上海九州黄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最终法院认为两被告疏于履行审核义务,判决其向原告赔偿9950元。 据法院在此案审理中了解到,银联卡的特约商户与收单银行及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均签订“上海市银行卡联网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该协议规定,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支付业务时,必须确认持卡消费者为持卡本人;在确认签购单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预留的签名相同时,方可接受该银行卡在联网POS终端上使用。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现今不少特约商户未建立完善的银行卡审核规定,以至相关人员在具体操作时防范意识不强,使相关规定流于形式,进而给银行卡联网业务的发展带来不安全隐患,扩大了遭受金融诈骗的风险。 为此,市二中院向市经委提出司法建议,希望有关部门结合本案的内容在全市受理银行卡联网业务的商户中进行广泛宣传,以引起收银员对审核签名义务重要性的认识。特约商户也应加大落实力度,并制定相关措施规范收银员的审核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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