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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骗无证挂失遭拒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11:52 法制日报
银行卡被骗无证挂失遭拒 存款被窃告银行索赔被驳 本报讯 徐文杰 小刚 储户裴某在柜员机取款时金穗卡被犯罪分子设计骗走,由于未带身份证也报不出号码,银行拒办挂失,裴某要求以自己另一张金穗卡查询身份证号码也被银行以违 反规定为由拒绝,待办妥挂失时,犯罪分子已将卡内五万元偷走,裴某遂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银行在办理原告挂失申请中并不存在过错,造成原告存款损失系由原告自身的过错及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驳回了原告裴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4月10日,裴某到农行苏州横塘支行的柜员机上取款,由于不熟悉柜员机操作,旁边一人便提出帮她操作,只需自己输密码,裴某同意了。随后被人偷偷按住柜员机键造成吞卡假象,待裴某去叫银行工作人员时卡被窃走。裴某要求挂失,但因未带身份证也记不住号码遭拒,裴某遂拿出另一张金穗卡要求据此查询她的身份证号码,但也被银行以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裴某报警后,在警察协调下,银行据卡查询了身份证号码为其办理了挂失,但此时已被犯罪分子取走卡内的五万元。在交涉无果后,裴某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其损失五万元。 裴某认为,案发后,其已向被告工作人员申明情况危急,并提出挂失请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如被告重视存款人的利益,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挂失,损失完全可以避免,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难辞其咎,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银行则辩称,1.原告在办理借记卡取款时,除密码自己输入外,其他均交给他人操作,其轻信他人导致密码泄密和借记卡被窃,因此钱款被盗是原告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所致;2.原告申请挂失时,被告工作人员按银行相关操作规程要求原告提供手续,原告提供另一张卡,银行没有义务根据银行卡提供储户的相关资料。由于原告当时未提供办理挂失手续所需信息,因而无法为其办理挂失手续,此责任在原告,银行没有过错。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工作人员在办理原告挂失申请中并不存在过错,造成原告存款损失系由于原告自身的过错及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遂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法官评析 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和储蓄机构双方共同的义务。原告作为储户在金穗卡失窃后申请挂失,其有责任提供以便银行正确识别金穗卡存款权利人的相关信息;银行卡挂失,对申请挂失人身份的审核是银行的义务,审查身份证件的目的是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本案中原告在不能提供卡号和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甚至连身份证号码也不能提供,以致银行工作人员无法确定原告身份。虽然原告提供了另一张农行金穗卡,但金穗卡的功能仅具有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银行网点提供的查询服务也仅是提供查询余额、交易明细,并无提供可通过金穗卡查询开卡人身份信息服务的约定,因为银行在无法确定持卡人与银行卡开卡存款人身份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故银行未向原告提供银行卡开卡人身份证号码本身并不存在过错。 虽然此后银行事实上也通过原告提供的另一张金穗卡查询了原告身份证号码,并据此查询了失窃金穗卡的卡号并办理了挂失事宜,但其是在司法介入的情况下,为协助民警办案需要作出,并不能据此推断此前银行拒绝办理就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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