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费者信用卡被盗刷 法院判收款商家不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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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 19:0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6日电 (记者 李京华、张涛) 律师尹先生因信用卡被盗刷两万五千余元,将收款商家北京畅想时代营业厅和畅想时代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收款商家不承担责任。 据了解,2005年3月25日中午,尹先生在某饭店就餐后发现信用卡等物品被盗,并马上向信用卡所在银行中国招商银行挂失。但在他挂失前11分钟,他的信用卡已被盗刷了二万
尹先生认为,他被盗的信用卡是在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移动电话营业厅用于购买手机时被盗刷的。由于收银员没有仔细核查用卡人身份和签名,未对异样的消费行为引起警觉和质疑,因此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尹先生据此要求畅想时代营业厅和畅想时代公司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25120元及利息81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畅想时代营业厅和畅想时代公司则辩称,尹先生未尽到对信用卡的保管责任,在信用卡被盗后未能及时报案终止信用卡的使用。此外,尹先生未能证明其信用卡背后的签字与消费凭证上的签字确实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2005年3月25日尹先生被盗信用卡消费记录商户存根可见,两份单据信息齐全、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明确,持卡人对消费内容签字确认,综合以上信息,可认为畅想时代营业厅在当日通过信用卡方式收款的过程中程序完整,形式上符合操作规范的要求。本案中,现有证据均无法印证尹先生被盗信用卡背后预留签字与畅想时代营业厅提供的存根签字在字体上存在着显见的不同。因此认定尹先生要求畅想时代营业厅和畅想时代公司赔偿其信用卡挂失前的交易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尹先生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