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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后损失该谁承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 11:17 《私人理财》

  信用卡不慎被盗后,事主虽口头挂失,但仍被人刷卡消费,那么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该由谁负责?银行、接受刷卡消费的特约商户要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呢?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到底该注意什么呢?

  文/吴丽丹

  钱包被偷窃,信用卡被盗用

  2000年3月21日,家在深圳的张建成在蛇口新时代广场的办公室中不慎被人盗走钱包,内装有身份证和建行龙卡信用卡一张,信用卡卡内可消费金额为人民币24万余元。

  当天下午,张建成发现财物被盗窃后,随即用电话与信用卡发卡行建设银行取得联系,告知信用卡被盗一事,并进行了口头挂失。次日,张建成才前往建设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然而,在3月21日当晚,张建成的信用卡被人先后在安易隆珠宝有限公司(下简称安易隆公司)于海雅百货内的商场、深圳洋光珠宝有限公司(下简称洋光公司)凤凰万丽珠宝金行及某鞋店分别购买了人民币10618元、133727元和1.4万余元的商品。购买商品时,各商场收银员均没有严格核对持卡人的身份证和签名。

  张建成得知失窃的信用卡被盗用后,便先后向三家商场发出了律师函。张建成认为,商家在顾客刷卡消费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持卡人的签名等情况,但三家商场都没有规范操作,导致其蒙受经济损失,商场具有明显过错,理应赔偿其信用卡被盗用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与此同时,2000年3月27日,张建成向蛇口刑警招商中队报案,公安部门对此进行了立案侦查。

  各商场接到张某的索赔要求后反应不一。鞋店考虑到当时收银员确实存在没有认真核对身份证的主观过错,遂向张建成表示了歉意,全额赔偿了张建成的损失。但安易隆公司与洋光公司却认为,张建成没有及时办理有效挂失,才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下手的机会。因为根据信用卡的相关章程规定,挂失之前及挂失(应指口头挂失)次日24小时内所造成的挂失卡风险损失仍由持卡人承担,张建成的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前被盗用,他自己应该承担发卡行核准有效挂失生效前后24小时内该卡的全部交易支出本金及利息。于是两家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由于与安易隆公司和洋光公司交涉无果,张建成只好将两家公司诉诸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赔偿其因信用卡被盗用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利息。

  法院判决:商家需赔偿,事主亦有责

  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消费关系是发生在发卡银行、持卡人(卡主)、特约商户三方之间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特约商户根据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协议对持卡人(卡主)承担特定义务,包括在受理信用卡消费时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核对持卡人的身份证和签名。如果特约商户没有尽到应尽的核对义务对卡主造成损失,则特约商户应承担民事责任。

  安易隆公司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要求核对持卡人的身份证,对其签名亦没有仔细核对,导致张建成财产损失,安易隆公司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张建成自己保管大意,丢失信用卡及身份凭证,致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且其在信用卡被盗时尚未及时办理有效挂失,本身也有一定过错。

  最后,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确认安易隆公司承担7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张建成经济损失7432.6元,并承担利息;其他损失由原告张建成自负。张建成觉得十分委屈,却也只能无可奈何地吞下这枚苦果。

  此间,安易隆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该信用卡盗用案侦查还没有终结,要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法院对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审理时才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侦查终结时才能对民事案件进行设立。然在该案中,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并不影响本案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因而该案并不需要等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才能处理,安易隆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同样根据过失相抵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洋光公司在犯罪嫌疑人刷卡消费时虽有核对行为,但没有认真核对持卡人相貌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也没有认真核对签名是否一致,从而确认被告洋光公司承担40%的责任,赔偿53490.8元及利息;张建成承担6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安易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温馨提醒:信用卡失窃,尽快办理“有效”挂失

  从这起因信用卡消费而引起的财产赔偿纠纷可以得知,信用卡消费关系是发生在发卡银行、持卡人(卡主)、特约商户三方之间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是涉他合同。不过,对于该种合同,合同法并没有对此种类型作出规定,属于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参照合同法关于涉他合同的规定。而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涉他合同的效力又有所不同,合同法规定的涉他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则由债务人承担责任。而在这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中,如果第三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第三人则应向债务人承担责任。

  根据特约商户与发行卡银行之间的约定,安易隆公司等特约商户对持卡人负有特定义务,包括在受理信用卡消费时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核对持卡人的身份证和签名。银行在《支付结算办法》中已明确约定,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即特约商户负有审核义务,而银行不可能也不应该负有该义务,且信用卡的支付结算通过电子网络系统来完成,信用卡的账号与持卡人一一对应,特约单位既然负有审查持卡人身份的义务,那么只要透支的款项记载于张建成账号之下,银行当然认为使用信用卡的人是张建成。

  而对于张建成来说,他虽然在信用卡失窃至信用卡被盗用期间仅口头通知了银行,并未办理有效的书面挂失,但根据约定,安易隆公司等仍然负有审核持卡人身份证的义务。然而,安易隆公司等商场的职员并未认真履行义务,致使张建成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安易隆公司等特约商户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张建成没有及时办理书面挂失,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过错。

  因此,银行提醒各位信用卡用户,一旦发现信用卡失窃,除了尽快口头挂失外,还应在最短时间内向银行申请有效的书面挂失。具体程序是,在口头挂失后,持卡人必须在3-7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或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户及住址等有关资料,到银行柜台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不再有效。

  此外,由于可能存在一人多户、同名同姓的情况,储户应当尽可能提供比较完整的挂失资料,提供的资料越详尽,银行办理挂失的时间就会越短,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小。如果身份证明也连同失窃的话,则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进一步侵害自身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为保护当事人私隐,张建成乃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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