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傅春荣
银行辩称持卡人所丢失存款均是通过ATM机支取银行无过错。法院认为,不排除持卡人自己不慎泄露密码,故持卡人被判败诉
使用银行借记卡是一种非常便捷的理财方式,越来越多地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
是,使用借记卡也存在一定风险。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银行借记卡被盗取3万余元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消费者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的诉讼请求。
小程来京后,找到了一份有固定收入的稳定工作,善于理财的她每月都将自己的收入存进在农行办理的金穗借记卡中。2004年6月11日这天,小程同往常一样到农行去存款时意外发现原本存有6万余元的卡中的余额仅剩3万余元了。小程立刻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农行,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自己的钱款无故受到损失,小程认为银行对自己存款未尽到妥善保管、确保安全的合同义务,故将为其办理银行卡的农行诉上法庭,要求该行赔偿其丢失的存款3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经一中院审理查明:2001年7月,小程到农行的一下属营业网点申请办理金穗借记卡。通过正常程序,小程领取了金穗借记卡一张及金穗借记卡对账存折一个,并将该卡的初始密码予以修改。建卡后,小程曾在ATM机上查询过几次余额,均操作成功。2004年2月,小程办理存款5000元手续后,存折中存款余额为62638.42元。2004年6月,小程再次办理存款3000元手续时,发现卡内余额仅为31342.42元。存折交易明细显示:2004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1日、4月7日、4月8日、6月9日、6月10日,小程的存款分别在本市或外省市的农行、建行和商行的ATM机上被支取,共支出34290元。农行的工作人员得知此事后,建议小程马上报案。2004年6月,小程向北京市大兴区刑侦支队报案。2004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证实,经查看小程被盗取钱款的一建行储蓄所2004年6月某日的录像资料,支取钱款人系一头带黑色遮阳帽,用帽沿将脸部遮住的男子,其通过该储蓄所的ATM机将小程账户中的4000元人民币取走;小程称不认识取钱的男子。
一中院还查明,小程自2004年2月28日至同年6月11日期间,未离开过本市。
农行辩称,银行与小程之间确实存在存款合同关系,但小程丢失的存款均是通过ATM机支取的,而ATM机只识别卡及密码,密码是小程本人设定的,银行的工作人员并不知道,农行对小程存款丢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同意小程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认为,各种银行卡具备便捷、安全的使用功能,是目前银行卡被社会广泛接受和绝大部分无争议使用的重要原因。本案诉争出现的卡中款项被他人支取情况,经查询,用目前已知的知识和事实尚无法解释清楚。小程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能揭示和证明农行大兴支行在提供银行卡交易服务方面存在过错,而直接导致其存款丢失。小程上诉提出,农行大兴支行没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未能防止钱款被盗取、未尽到保障存款安全义务。一中院认为,统一限期更换银行卡,以及银行网络系统限期对旧卡停办相关业务的问题,需要多家开展协作连锁业务的银行统一实施以及对整个银行共享网络统一进行调整,不是农行某一部门能够决定和左右,且需要银联机构的支持,因此,农行没有执行有关行业要求的主观状态和行为,不能认定为民事过错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况且未执行有关规定与存款被他人支取之间,不是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使用银行卡取款所需个人资料信息如被泄密或被他人支取,换卡后仍不能彻底消除存款被他人支取侵害的可能;小程金穗借记卡中丢失的存款,是被取款人输入正确的密码后,在本地或异地ATM机上支取,小程在申办金穗借记卡后,已自行更换了初始密码重新
设定了个人密码,因此,也无法排除小程自己不慎泄露或使用中被他人偷窥到密码等情况存在,导致存款损失。法院由此确认农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做出驳回小程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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