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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存款被盗 储户是否只能自认倒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 17:06 南方周末

  本报记者 王小飞

  当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钱被人盗取后,北京居民梁春平先是与银行交涉,又向警方报案,最后还起诉到法院,但奔波了一年多,依然无法追回损失。

  梁春平说,这番遭遇令他第一次认识了一个现实:“使用银行卡是有风险的;同时,
所有风险都是由储户承担。”

  警方不立案,银行不处理

  2003年8月4日,梁春平用自己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在交行北京分行某储蓄所存款后,核对“个人分账户查询单”时,发现了其中一笔“异常交易”:当年7月20日,该卡在广州“异地ATM取款2000元,存取手续费10元”。

  梁春平当即向银行人员声明:他2003年根本没去过广州,该卡也从未离开过自己,更没有将密码告诉过任何人;他认为上述交易中的2000元钱是被人在广州盗取了。

  对于梁春平反映的情况,交行北京分行于当年8月14日回复称:“经调查”,7月20日16时,梁的太平洋卡在交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体育东分理处的ATM机被提取现金2000元,并由广州分行扣除异地存取手续费10元,“该交易密码正确,属正常交易”;“如果你认为有问题,你自己报案”。

  梁春平当天下午就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第二天我又被叫到派出所,一位警长告诉我,‘你这案子标的只有2010元,连出差一趟都不够’,恐怕只能暂时登记在公安部门。”

  梁春平还告诉记者,警方此后再也没与他接触过,“案件如何处理,是否立案侦破,我一概不知”。

  对于此案,《公安机关管辖77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一书的作者、河北省唐山市人民警察学校前副校长谷福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谷福生说,我国金融、税务和工商等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存在一种“侦查协作”机制。所以,银行应该将储户反映的情况当成一个案件来处理,“银行内部有保卫机构,如果够立案条件,就应移交公安机关;如果不够立案条件,就作内部处理。总之,银行一定得处理,不能不管”。

  他还表示,公安机关接到储户的报案后,应初步判断案情性质,再参照相关立案标准决定是否立案。“银行卡上的钱被盗,一般情况下被看成是‘信用卡诈骗案’。当然,这种案件的性质,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有争议。”

  记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中看到,信用卡诈骗案的立案标准有两条: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二是“恶意透支在5000元以上的”。

  据此,梁春平案的确不够立案标准,只能作“其他处理”。

  “所谓‘其他处理’,实际上还是让储户自己去与银行交涉。”谷福生说,“但在警方不立案的情况下,过错责任很难明确,双方将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梁春平告诉记者,报案无果后,他又用了3个月时间推动银行进行“其他处理”,银行方面则一直声称在作“内部处理”。

  而据一位银行业人士透露,对丢失2000元这类“小case”,银行所谓的“内部处理”,实际上就只查到账务记录这个层次为止;如果储户还是有异议,银行就不管了,储户“爱咋咋地”。

  梁春平后来的遭遇验证了这种说法,“我找银行次数多了,对方反而觉得我是在无理取闹。”

  最后,银行方面终于失去了耐心,明确告知梁春平:“这种事你别找我们啊,你钱丢了你找公安局去。”

  “是我的钱丢了,可那是在委托你保管期间丢的,你就一点儿责任都没有?”心有不忿的梁春平决定与银行对簿公堂。

  储户的“举证不能”

  2003年11月,梁春平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交行北京分行,要求该行赔偿20l0元。

  4个月后,梁春平败诉。一审判决书说,梁诉称未在广州使用涉案银行卡取款,也未告知他人该卡密码,但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无法采信”。

  梁春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2004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了梁的上诉,维持原判。

  梁春平告诉记者,两审法庭都要求他提供证据,证明是银行的过错导致自己丢失2010元,或者证明自己没有把银行卡交给在广州取款的人,或者证明自己未向任何人泄露过密码。

  “让我承担这种根本不能实现的举证责任,简直莫名其妙。”梁春平认为,仅凭常识就可以判断,让储户证明银行的过错,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极其困难的;而让他证明自己没有泄露密码,就更是“强人所难”了,“因为泄露密码也就是一句话、一个电话或一封Email的事,我怎么可能为自己这几年每分每秒的活动找人作证呢?任何人都举不出这样的证据!”

  而此案二审代理审判员、北京市一中院法官梁冰则对记者称,虽然梁春平的确无法提交自己没有泄露密码的证据,但这也属于“举证不能”,“既然举证不能,当然就只能败诉了”。

  梁冰认为,判断该案的关键之一,在于梁春平所陈述的事实及所主张的权利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法院只能据此来认定法律事实。如果主张权利的一方无法提供证据,或其证据不能印证其陈述,那么他的主张也就无法得到支持。而且,梁春平要求银行赔偿损失,这就暗含“银行有过错,且是这种过错造成了自己的损失”的判断。那么,他也就有证明银行有过错的责任。

  该案另一个关键之处在于举证责任。梁春平希望“举证责任倒置”,即让银行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证明储户有过错。这样,银行败诉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但梁冰认为,从法律上来讲,“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有明文规定的几种情形,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而像梁春平这类案件,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要举证责任倒置。

  “如果这类案件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任何储户就任何交易,都可以跟银行打官司。而银行也将因为举证极其困难而经常败诉,那就会陷入混乱的局面。”

  梁冰说,“把如此困难的举证责任交给梁春平,惟一的原因就是他是原告,是他提出赔偿主张的。”

  按照这种理解,梁春平就陷入了一个怪圈:“发现账户异常(存款可能被人盗取)-起诉银行-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败诉”———而这,也是有类似遭遇的所有储户的命运。

  梁冰也对储户的这种命运表示遗憾。他认为,我国银行的发卡行为,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设施上,都可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因此监管部门对银行的制度和设施应提出更高的要求;他表示“期望未来的法律设计能给弱势一方以更多保护”。但他同时也强调,“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凭双方的约定,凭现有的法规,梁春平只有败诉一途”。

  另据梁春平介绍,在与银行方面交涉期间,他曾被告知,交行北京分行从案发地广州调看了相关的ATM监控录像,确认了取走那2000元的人不是梁春平,但却拒绝让梁本人观看该录像。

  梁春平于是在一审中提出了调看上述录像的请求,当时法官也要求交行北京分行向法庭提交该录像。但该行后来却称录像归广州分行所有,北京分行无权提供。而法院居然也就未再坚持要求调看录像了。

  梁春平在二审时又提出了调看录像的请求。此时银行方面却称该录像已不存在,因为监控录像按规定只保存3个月。法官对这种说法也未提出异议。

  对此,梁冰向记者解释说,他之所以接受银行方面的说法,是因为即使录像带证明取款人不是梁春平,也证明不了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但梁冰同时也表示,在争议处理期间,银行没有妥善保留重要证据,最起码说明其对储户的交涉是很不重视的;这也说明银行处理类似问题的机制还很不完善,在服务方面还存在不小的问题。

  而梁春平却怀疑银行方面有关录像的说法的真实性。“难道就不存在银行内部人员作案的可能性?”他反问道,“银行方面是不是为了家丑不外扬而把真相给捂起来了呢?”

  “银行有过错的可能性很大”

  储户银行卡存款被盗,银行方面真的就不可能存在过错吗?一位有银行卡专用网络接入和安全领域从业经历的专家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即使储户严密保管好了自己的卡号和密码,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自身的漏洞作案的情况“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国内外都曾见过这类事件的报道。其原因在于,银行卡的密码,不但记忆在用户的大脑中,还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里。银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员“监守自盗”、黑客入侵、计算机系统设计漏洞、用户密码信息在银行系统内的传输过程中被截取等,都可能造成数据泄密。

  这位专家还指出,即使是储户自己泄露了银行卡密码而造成存款被盗,银行方面也未必就没有责任。他说,一张银行卡承载了很多信息,这些信息有严格的加密体系。要伪造或变造银行卡,必须破解或盗取其加密体系中的相关“密钥”。银行卡是个专用的计算机系统,要破解密钥,必须有条件进入该系统。只要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被进入用于破解密钥,银行就负有责任,更别说密钥被泄露或被盗取了。“只要银行卡能够被人伪造、变造,就一定是银行比储户有更大的过错,应负更大的责任。”

  他认为,银行没有过错、纯粹由于储户的过错造成资金损失的情形,一般仅指储户密码泄露后有人用储户的“真卡”取走了钱;换句话说,只有不法之徒用“真卡”盗钱,才可能将全部责任归咎于储户。“而只要有‘伪卡’(相对于储户手中的‘真卡’而言)存在,银行有过错的可能性就是很大的。”

  梁春平仅以直觉判断也认为,只要有人能够制造出足以骗过ATM的“伪卡”,银行就难辞其咎。因此他说:“在谁也不能证明自己对而对方错的情况下,为什么银行与储户不能分摊损失呢?储户承担所有损失,银行却可以高枕无忧,稳赢官司,这无论如何都是不公平的。”

  “如果能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将间接迫使银行严格管理,提升技术,谨慎经营,加强防范。”梁春平表达了进一步的思考,“而我的败诉只会产生一个后果:弱势者受损的权益无法得到救济,强势者则更加不思进取,日益骄横。”

  一位有8年银行对外业务从业经历的受访者认为,解决梁春平这类案件的根本出路,在于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他说,在市场经济发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的国家和地区,信用卡的使用很普遍。如果持卡人对小额的、不足以立案的某项交易提出异议,而银行方面又无法查清原因时,银行一般会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采取信任客户、自己承担损失的方式解决争议。

  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赵晓也说,在发达国家不大可能发生“梁春平案”,银行一般不会为这种事与储户打官司,因为即使打赢了官司,其商业信誉也会遭受巨大的无形损失,得不偿失。

  在国内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银行安全系统可能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储户该怎么办呢?

  “只能自己小心了;万一出了事,就自认倒霉吧。”上述业内人士有点无奈地表示,“我自己就在银行工作,但我从来不用ATM或‘网上银行’这些东西。我宁可在柜台通过存折存取款,这样虽然麻烦,但更安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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