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3日 14:24 法制网-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无锡10月13日电 记者马超 今天上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全面回顾近年来无锡全市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发布了5起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中国银行无锡分行梅村支行原行长邓志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位列其中,其在3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向37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亿余元,至案发前造成上述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8800余万元。

  根据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志强原系中国银行无锡分行梅村支行行长。2010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邓志强以资金用于“拆借过桥”为名,许以高额利息,以本人名义先后向佘某、罗某、惠某等37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6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案发前尚未归还930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志强原系中国银行无锡分行梅村支行行长。2010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邓志强以资金用于“拆借过桥”为名,许以高额利息,以本人名义先后向佘某、罗某、惠某、朱某甲、徐某甲、梁某、周某甲、冯某、周某丙、徐某乙、孙某甲、孙某乙、万某、李某甲、黄某甲、唐某、李某乙、顾某、张某甲、朱某乙、缪某、潘某、周某丁、张某乙、梅某、周某戊、管某、黄某乙、华某、浦某、邹某、李某丙、张某丙、江某、杜某、袁某、陈某等37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亿余元,扣除被告人邓志强已经支付的本金及以利息名义支付的款项,至案发前造成上述人员直接经济损失88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志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志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关于被告人邓志强至案发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为8800余万元,法院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纠正。被告人邓志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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