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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资银行管理条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 15:51 上海国资
《条例》强化了维护国内金融稳定、保护储户资产安全的监管目的 赵德铭/文 2006年11月1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条例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订、更名而成,目的在于全面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作出的扩大开放的承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相比,该条例以下几方面的变化值得关注: 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 《条例》删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核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的规定,代之以下列规定: 第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经营对企业和中国境内公民的存款、贷款、承兑贴现、买卖有价证券、银行卡业务等多方面的人民币业务。 第二,在华的外资银行分行可以经营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以及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第三,经营上述一、二项业务的外资银行经营性机构应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年连续盈利”和《条例》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法人银行将成为主导模式 法人银行是指《条例》中规定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条例》,目前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银行代表处。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现存的外资银行多为代表处和分行。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只有外资法人银行才能经营人民币零售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而这两项业务又是绝大多数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的主要目标,因此可以预计大部分外资银行将采取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法人银行的经营模式。 加强审慎性监管 《条例》取消了过去采用的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比如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而进一步强化了审慎性监管,即通过建立一套指标体系来控制银行风险。《条例》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和法定准备金率、资产负债比例、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均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维护国内金融稳定、保护储户资产安全的监管目的。 统一内外资银行监管标准 《条例》对外资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规定与相关法律对中资银行的规定一致。此外,《条例》还规定,外资银行在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举借外债、存、贷款利率的确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方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银行业监管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适用范围变化 《条例》在适用范围方面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也有较大变化。比如,《条例》不再规范外资财务公司,但同时将外国银行代表处统一纳入调整范围。另外,《条例》主要规范外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活动,而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活动则拟另行制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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