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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具五大看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9:07 金时网·金融时报

  FN记者 韩雪萌

  一个多星期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出台的时候,国新办举行了记者招待会,许多有关中国银行业开放的问题得到解答。但是,也有一些细节问题没有得到明确回答。而银监会日前公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人们关心的问题给出明确答案。细览这份《细则》,突出显示了五大看点。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我国在落实国民待遇方面的诚意与决心,也看到符合巴塞尔资本协议精神、科学的审慎监管理念在我国银行业监管中的充分运用。

  看点一:外资法人银行最快何时经营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公布后,外资银行最关注的是他们最快在什么时间可以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现在《细则》给予了明确回答:银监会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和申请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在《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得到获准。

  其中,《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看点二:激励机制体现在“改制”的便利上

  《细则》修订体现了“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并为改制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提供了很多激励与便利:一是在承诺基础上,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二是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即可开办业务,无需单独报批。三是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该外国银行可以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四是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原外国银行分行在中国境内的营运资金,经批准可以转为独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有多余的也可以转回其总行。五是改制后的独资银行可以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六是对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看点三:为改制银行设立高效绿色通道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出台后,外资银行关注的问题除了在监管指标的宽限期内,更多的是对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的具体操作性程序的关注。《细则》明确了改制程序,并为改制银行设立高效绿色通道。

  按照规定,改制程序:一是,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以及将原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同步进行,如需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也同步申请;二是,申请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对原外国银行分行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分割,确立分别由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在同一城市拟设的外商独资银行分行承继的资产、负债和权益;三是,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可以在提出改制申请的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对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细则》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的连续性,以及外资银行的商业利益,同时中国银监会也表示,已经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提供便利。

  看点四:体现了对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落实国民待遇原则,也是公平竞争原则,是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制度安排的一个要点。外资银行进入后,如何体现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是创建一个公平并富有竞争的银行体系的关键。

  《细则》在以下六方面进一步体现了中、外资银行准入和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一是,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保险业务,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二是,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和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保持一致。三是,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四是,监管标准中、外资银行尽量保持一致。五是,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六是,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将不再批准其新设代表处。

  看点五:增强属地监管把关

  《细则》在审批程序上的调整体现了银监会在监管体制改革后属地监管的特点。《细则》规定,外国银行设立机构的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银监会。为进一步加强属地监管,增强属地监管局对申请资料的把关,《细则》规定外资银行设立机构的申请资料直接报送所在地银监局,所在地银监局进行初审后转报银监会审批。这只是转报材料程序的调整,整个转报和审批时限并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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