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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3月内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须有法人身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3:06 中华工商时报

  须有法人身份

    初次经营要求开业三年并连续两年盈利

  记者今天从中国银监会获悉,为配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签署了中国银监会2006年第6号主席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和《条例》同时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据了解,《细则》共六章,134条,分为总则、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任职资格管理、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六个部分。《细则》全面体现了履行世贸承诺,取消非审慎性规定,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此外,《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细则》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细则》明确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操作程序。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的激励,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独资银行可以经营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同时可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主要经营以其母行信用发放的大额外汇贷款以及资金交易业务。同时,为保持外资银行业务的稳定持续的经营,给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某些监管指标方面相应的宽限期。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基础上,《细则》规定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在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监管标准、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经授权开展业务以及外资法人银行不再批准新设代表处等方面实施与中资银行基本相同的准入和监管标准。

  除此之外,《细则》同时也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了更加有利于发展的制度安排,对外国银行分行目前的经营成本、业务范围均不受任何影响,而且简化了其业务许可层级,由六级简化为两级,营运资金也相应作了调整。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允许其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此项业务扩大不需审批,也不再要求增加营运资金。《细则》还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今后随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改制为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审慎监管,《细则》还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跨境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外包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明确了特别监管措施的内容。《细则》规定对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实施本外币并表监管,对在中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要求其指定1家分行作为管理行,负责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信息报送工作,中国银监会对其实施合并监管。同时,相应取消了外国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的机构形式,明确总代表处的职能转入改制后的独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指定的管理分行。《细则》参照中资银行的监管办法,修订了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增加了外资银行董事任职资格要求。

  值得注意的一点,《细则》公布之后,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

  该负责人还表示,《细则》全面体现了履行世贸承诺,取消非审慎性规定,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细则》与《条例》相衔接,增加了对《条例》相关内容的解释和操作性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内容。《细则》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和监管的环境,必将为外资银行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29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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