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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外资银行可为居民办理哪些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11:48 每日经济新闻

  胡金华

  -可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存款

  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在华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人民币批发业务、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开展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与世贸组织的精神相一致。“从审慎监管和国际通行做法的分析,这不是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国银行分行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

  上述条例删除了监管机构核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的规定;规定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年连续盈利”和其他审慎性条件后,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规定;删除了“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的规定,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使其在发生危机时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保护境内存款人利益。

  王兆星分析说,外国银行在中国完全可以全面经营人民币,包括中国公民个人人民币业务。有意经营中国公民个人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完全可以在自愿原则基础上,根据自身经营发展战略,随时转为在当地注册的法人机构。在完全自愿、自主、自由基础上的行为,就不能说是一种限制。

  -可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按照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国银行转制为中国注册的银行法人以后,可以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王兆星说,中国将制定和发布《银行卡管理条例》,内容将涉及外资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有关风险管理规定以及支付系统的应用。

  王兆星表示,按照现在中国金融业的职责分工,信用卡支付系统的管理、运行由中央银行负责。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为保证银行卡发行风险的可控性,将认真审核发行信用卡银行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以及其内部的信息技术支持能力。

  哪些外资银行符合转制条件?

  -外商独资和合资银行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

  《条例》要求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控股或者主要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另外,作为中资银行的战略投资者,也应该符合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资质的要求,它必须给所投资的银行带来先进的理念,先进的管理、先进的技术和金融创新的能力。

  关于“外资银行投资国内银行持股比例是否会提高”的问题,王兆星回答:关于外国银行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这属于跨境银行间的购并领域,既不属于我们承诺的范围,也不属于《条例》的规范范围。这个20%、25%的比例是否进行调整,以及是否有其他的修订,都将通过制定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表示:在新的法规出台以前,还是按照银监会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来执行。新的管理办法构想比较成熟以后,我们也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外国投资者的意见。

  -港澳台银行适用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外资银行转制和业务申请可在1-3个月之内完成

  对外资银行转制和业务申请,按照现在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有关申请的内容,王兆星表示希望以上手续可以在1-3个月之内完成。

  -注册资金最低限额10亿人民币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对外资银行有那些优惠和约束?

  -外资银行本土注册享受同样外企税收政策

  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仍然是一个外资银行,在所得税优惠方面与以前是一样的。现在正在考虑对外资和内资的所得税进行改革。

  -监管措施国家可撤换其高管人员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风险状况,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别监管措施。

  -擅自改变利率将受罚

  外资银行如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等四种行为,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新老条例五不同

  国务院最近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理》(以下简称《条例》),到12月11日国内银行业全面开放那天起正式实施,而代替入世过渡期满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共有73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五个方面:第一,兑现承诺的修订;第二,加强审慎监管的修订;第三,体现中、外资银行统一监管标准的修订;第四,条例适用范围的调整;第五,体现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修订。

  此次修订条例,全面履行了扩大开放的承诺,全面提高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向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条例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实行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全面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条例对已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而且简化了业务许可层级,下调了营运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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