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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行可经营人民币批发业务 存款门槛每笔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4:35 中华工商时报

  据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在此间介绍,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华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人民币批发业务、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据了解,修订后的上述条例共有73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兑现承诺、加强审慎监管、体现中外资银行统一监管标准、体现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等。

  条例删除了监管机构核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的规定;规定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年连续盈

  利”和其他审慎性条件后,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规定;删除了“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的规定,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使其在发生危机时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保护境内存款人利益。

  此外,宋大涵还介绍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西部开发、

中部崛起和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等发展战略,鼓励外资银行优先在上述地区开展业务,拟在业务和机构准入方面适当予以倾斜。同时,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给予香港银行、澳门银行在内地开展业务的优惠政策,上述条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17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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