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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也可办人民币信用卡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2:05 人民网-市场报

外资银行也可办人民币信用卡了(政策解读)

  李仕权制在11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和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相关内容作了解读。

  外资法人银行——

  人民币和信用卡业务都能办

  据介绍,此次《条例》修订全面履行了对外开放的承诺。《条例》规定,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年连续盈利”和其他审慎性条件后,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也就是说,我国将向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比如可以无限制地吸收公众存款,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在监管方面,同样体现了中外资银行标准的统一。如外资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资银行确定存款或者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交存存款准备金等,按照统一适用中、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全面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外国银行分行——

  不能从事人民币银行卡业务

  《条例》鼓励外国银行设立或者将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而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一定的零售业务限制,比如规定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公众存款人的利益。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在任何地区、任何业务领域的风险都可以传递到分行,分行所在国监管当局无法对其实施风险隔离。而对于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监管当局则可以通过资本充足率、损失拨备充足率、大额授信集中度等进行风险隔离,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

  实施法人导向政策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开放本国公民本币业务,涉及国计民生,各国监管当局对此都十分慎重。国际通行做法是,允许在当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则主要从事公司机构业务。监管当局通过设立公民存款业务的起点金额,来达到区分客户对象的目标。

  外国银行代表处——

  不可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根据《条例》,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外国银行可根据其在中国的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外国银行分行目前的经营成本、业务范围不受影响,而且简化了业务许可层级,下调了营运资金数额。同时,还允许其今后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随时申请将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对愿意转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的外国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变更登记及审批等方面提供最大便利,开辟快速高效通道,以降低成本,保持业务的连续性。

  本报记者 许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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