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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银行仍将根据CEPA享受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11:11 中国网

  2006年11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出席了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介绍即将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凤凰卫视记者]:

  宋主任,我们在CEPA的规定当中,港澳银行到内地可以开展业务是有优惠政策的,这个《条例》颁布之后,如果外资银行也享受国民待遇的话,会不会和CEPA的内容相冲突?根据您的介绍,是适用本《条例》来参照的,请问怎样来参照?

  [宋大涵]:

  这个问题很尖锐。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附则里专门做了一条规定,就是第七十二条,这条规定是这样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后面一句“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就包括了为CEPA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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