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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出席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介绍即将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路透社记者]:
我有一个问题,外国银行在大陆发信用卡的时候,能不能用自己的支付结算体系?还是要通过中国银联?
[王兆星]:
刚才这位记者提了一个非常专业、非常技术的问题。按照我们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国银行转制为当地注册的银行法人以后,可以发行人民币的信用卡。关于发行信用卡所应该具有的良好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的IT的支持,能保证银行卡发行风险的可控性,这是银行监管部门需要认真加以审核的。
[王兆星]:
关于信用卡所需要后备支持的支付系统,按照现在中国银行金融业的职责分工,对于支付系统的管理、运行,是由中央银行来负责。关于外资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有关风险管理的规制以及支付系统的应用,相关的一些问题和技术问题都将在即将制定和发布《银行卡管理条例》中加以明确规定。我相信这位记者看到新的《银行卡管理条例》以后可能会找到你的答案,如果还有不清楚的信息,请和有关部门,特别是银行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取得联系,会给你提供所需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