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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分行改本地法人可开展全部人民币业务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23:24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新华社周三晚间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开展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在内的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规定所指的外商独资银行应由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则应由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上述机构均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这意味着,凡外资银行自愿将其原国内分支机构转换为中国当地注册的法人机构,即可获得包括吸收公众存在在内的全面人民币业务。在此之前,外资银行分行只被允许吸收企业人民币存款。 规定称,按照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经营原则,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国银行可以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外国银行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 与之相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只被允许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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