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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外资行正面回应内地法人转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5:24 中国经营报

  刘炎迅

  “如果设立法人银行是在内地经营零售银行必须要迈的门槛,荷兰银行肯定会满足相关要求。”8月18日,荷兰银行上海港汇支行开业典礼上,荷兰银行中国区执行总裁王洁凤向记者透露,“成为法人银行会有很多变化,需仔细考量。我们已经找了两家咨询公司,帮我们做转化为法人银行的可行性研究。”

  银监会急征意见

  8月23日,在银监会的召集下,一场特别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讨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问题。共有30家外资银行参加了会议,其中绝大多数是在华业务量居前的外资银行。此前,银监会就即将出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广泛征求意见,多家外资银行均收到修订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本报8月21日A17版《银监会“太公钓鱼” 外资行“愿者上钩”》)。

  该意见稿首次提出,在我国年底开放银行业后,外资银行若想对中国居民开展人民币业务,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即所谓“子银行”。业内人士介绍说,子行和分行准入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子行要求单独的注册资本金,而分行则要求由母行提供一定数量的存款数额,通常子行资本金要求的数额更高。

  业内人士认为,

银监会讨论稿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原则。但对于战略重点并不在
零售业
务的外资银行来说,似乎更倾向于以分行甚至代表处的形式存在,资金成本是考虑因素之一。一位外资银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分行和代表处来说,有总资产规模高达几千亿美元的母行做靠山,更有利于对大客户的经营服务。“依据国际通行做法看,外资分行贷款规模限额的计算是基于母行资本金,这比注册资本仅为几亿元人民币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行要高很多。”

  国际通行做法

  “现在到美国申请也不能再开分行了,只能是开子银行,比如东亚银行(美国),东亚银行(加拿大)。”东亚银行总经理兼中国业务总部主管余学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期待能在中国开展更多的人民币业务。《条例》的修改对外资银行来说是一个正面消息,其目的是为了加强风险监管,这对于保护中小储户有重要作用,而且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在

澳大利亚,我们也是按照相关要求,将原来在澳分行转注册为子行。”8月23日,荷兰银行公关部负责人荣小姐也对记者表示,在东道国设立法人银行这项工作上,荷兰银行有先例。“目前还无法就在华业务具体安排事宜作出回应,但在澳大利亚的经验,会让我们更加从容地去解决问题。”

  据介绍,澳大利亚审慎监管机构(APRA)对外资银行在澳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有明确规定:分行和子行的业务运作方式应独立体现,并使他人可以识别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所获授权的不同;子行和分行账务、监管报表、内控体系、授权及高管责任等几方面保持独立性;子行和分行之间的交易应符合市场交易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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