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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转为国内银行后方可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6:5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峰 根据《条例》,在华外资银行必须注册为国内法人银行,才能在今年底中国银行业开放后,获准全面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 银监会表示,作为本次《条例》修订的一个主要内容,法人导向政策是指在允许外国银行自由选择商业存在形态的原则下,鼓励和引导在华机构网点多、存款业务大并有意进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将其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本次政策调整是采取引导加自愿原则,不强制要求转制,外国银行可根据自身市场定位和经营战略,自主选择商业存在形态。” 银监会称: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华注册的法人银行,在技术上,外国银行必须按照设立条件,先设立“独资银行”,然后通过将现有外国银行分行并入“独资银行”的方式进行“转制”。“申请人应当按照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需报送的申请资料提出设立独资银行的申请,并同时申请将其在华境内所有外国银行分行并入该独资银行。” 据悉,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以及人民币业务的审批条件为: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以上定期存款;法人银行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经批准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对外国银行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且需要单家审批。 法人银行和非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还将实行其他差别政策。例如,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由于是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银行卡等。 此外,允许独资银行母行在中国申请设立记账分行,满足其进行全球资金交易的需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法人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全面外汇业务的营运资金最低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最低为3亿元人民币;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 某外资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昨日向记者表示,在上述新《条例》正式实施后,在华外资银行将分为两个“阵营”。该人士称,除了十多家计划大力拓展在华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其余相当数量的外资银行不会选择成为中国国内注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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