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无过错拒赔案保险公司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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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 18:09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邱伟)机动车撞死行人后,在事故原因无法确认的情况下,车主依新《交法》进行了无过错赔偿,可只认“有责赔付”的保险公司却按照惯例认定没划分事故责任比例就没法赔。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这起新《交法》实施后北京市首例机动车主无过错赔偿遭拒赔案一审宣判。这一具有判例意义的判决为此前有关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标准纷争一锤定音:保险公司目前必须依据新《交法》为车主“无责赔付”。这使得新《交法》实施后车主面临的“理赔难”迎刃而解。
今年8月,周先生名下的一辆起重车在行驶过程中撞死了骑自行车的廖某。由于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以致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交通队无法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新《交法》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队调解下,周先生一方“无过错赔偿”死者亲属10万元。由于周先生在新《交法》施行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而新《交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周先生随即要求保险公司理赔4万。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依据保险合同中的规定表示,事故责任划分是理赔前提,否则无法理赔。 据了解,保险公司只看交通部门责任认定书,“无责不赔”的传统理赔方式源自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但这一条款显然与今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有关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进行无过错赔偿的条款相抵触。法官指出,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保险公司有关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应作出符合新《交法》的调整,确立“无责赔付”的原则。但保险公司至今没有建立新的赔付制度,法院只能依据新《交法》76条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周先生的无过错赔偿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先生4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表示要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