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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超2年不得解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0日 11:15  武汉晨报

  晨报讯(记者包慧 通讯员詹捷)2月28日,新《保险法》正式颁布,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这是保险法颁布后的的第二次修订。新《保险法》有哪些方面的变化?业内人士分析,这次修订的最核心一大变化就是突出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变化一:两年后不得解约

  新保险法明确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与旧保险法不同,”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理赔部主管高伟分析,按照新保险法规定,只要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就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新保险法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对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意义重大。

  资深保险营销员透露,有公司为增加保费收入,随意吸收投保,等出险时再以未如实告知拒赔。新保险法则有效避免了这种情况。

  变化二:明确理赔时间限制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如果认为客户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一次性地及时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应当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容易理赔难”一直是老大难,某理赔人士表示,之前各公司理赔方面,没有具体时间限制。而新保险法则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的时间限制。

  变化三:单位为员工投保,受益人不能乱填

  针对当前很多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投保意外险等团体保险,为避免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新《保险法》规定,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员工投保时,保险合同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以此维护劳动者等被保险人的利益。

  旧法规定,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新《保险法》修改完善后,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受保护。同时,旧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新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老保单是否适用新条款?

  对已经签订了保险合同尤其是长期寿险合同的消费者,是否也能享受新法的保护呢?

  武汉大学法学院杨方博士分析,“民法适用原则之一是新法优于旧法,旧保单可能将适用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新法。”

  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合规法律部经理覃丰说,“10月1日之前肯定都适用旧法,10月1日后新法开始实施时相应的司法解释肯定也出台了。”因为现在跟新保险法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没出台,所以不清楚旧单是否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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