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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重复投保 将返还保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0日 04:40  证券日报

 保险险法修订草案诠释系列之四

  □ 都邦保险 任崇高

  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对于众多被保险人来讲并不少见。本次《保险法(修订草案)》也对其做了新规定,让我们来看一下本次修改与广大客户有着哪些关联呢?

  简单来讲,超额投保就是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举例来讲,一辆汽车的实际价值是10万元,如果其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是15万,则就属于超额投保。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举例来讲,一座厂房价值100万,房主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60万的财产基本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70万的财产基本险,则属于本文所讲的重复投保。

  《保险法(修订草案)》与现行《保险法》相比,除对重复投保的定义进行了修正,使其更严谨更准确外,对此两类情况的后续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分别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与“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对于超额投保,现行《保险法》对超额无效部分的保费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而《保险法(修订草案)》的上述两条新增加内容规定对投保人更为有利,因为保险金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保险费的高低,保险金额越高,保险费就越多,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也就意味着投保人多交的保险费是没有意义的。有了上述新的规定,投保人权益的保护将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对于重复投保,由于保险人不是一个人,用解决“超额投保”的方式显然难以解决问题,由于重复保险时保险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按照保险金额占总额的比例承担,所以多余保险费的退还也应按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额的比例乘以多余的保险费退还。虽然修订草案中仅规定按比例退还,没有明确按比例的确定方式,但已经为投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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