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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出事记者敲诈免刊费 一记者被判监4年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11:56 新快报

  大学城工地为此被勒索4万元,一记者被判监4年半

  新快报讯 (记者 尹辉) 工地出安全事故死4人,作为记者,却以此为要挟,向工地方勒索4万元,结果就是把自己送进监狱。近日,《中国安全生产报》广东记者站记者刘某因敲诈勒索罪被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

  去年1月27日上午,广州大学城华南理工大学宿舍工地一塔吊起重臂倒塌致4人死亡。这样一个悲剧,在刘某看来,却是一个发财的好机会。这位刚到《中国安全生产报》广东记者站工作的记者,2月初被安排采访此次事故,没想到,他竟打着采访的幌子,背着报社和领导,向建筑公司索要所谓的“免刊费”:只要建筑公司支付8万元,他就不刊登该安全事故,否则就将其曝光。

  据检方指控,去年2月到3月间,刘某以“《中国安全生产报》广东记者站”记者的身份,多次联系并约见建筑单位广州大学城华南理工大学项目部指挥长丘先生,以要将该事故登报曝光相威胁,向其索要8万元。同年3月17日,刘某来到该项目部办公室,向丘收取了4万元,并写下一份协议,要求余款4万元于2005年5月15日前付清。7月7日晚,刘某因涉嫌伪造印章被抓获,在公安机关,他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据《中国安全生产报》广东记者站站长杨先生证实,刘某在2005年2月至3月底其间确为该记者站记者,其间他的确曾安排刘到广州大学城采访“1·27”塔吊倒塌事故。但他说他们记者站报道事故绝对不收费,刘也没有上交过“赞助费”,只是曾提及过采访事故的“宣传赞助费”,该报社也没有“免刊费”这个费用,记者不能在调查事故后向对方收取费用而不予报道。

  庭审中,刘某否认控告,辩称是建筑单位为掩盖事故真相而向其行贿,甚至对自己之前交代的事实翻供。番禺区法院根据各项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认为,刘某在法庭上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纯属狡辩。法院审理认为,刘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刘案发时只成功收取4万元,属部分犯罪未遂,从轻处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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