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传媒 > 正文
 

解读《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15:06 新华网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将实行月报制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及中外合拍剧目的立项审查制度不变

  即将实行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实行网上报备

  报备剧目未经公示即被认为不同意拍摄制作

  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应当开拍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将实行月报制

  新华网北京4月11日电 (记者 周婷玉) 国家广电总局近日印发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最后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

  办法要求,每月5日前,省级管理部门、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要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所有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接收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gs@chinasarft.gov.cn)。各地的报备截止时间自行规定。

  办法同时指出,广电总局要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另外,办法还列出了报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应提交的文字材料:完整填写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统一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所报电视剧的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完)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及中外合拍剧目的立项审查制度不变

  新华网北京4月11日电 (记者 周婷玉) 根据即将实行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及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仍按原有的管理规定执行。

  凡以反映我党我国我军历史上重大事件,描写担任党和国家重要职务的党政军领导人及其亲属生平业绩,以历史正剧形式表现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为主要内容的电影、电视剧,均属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有关负责人强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只适用于一般题材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管理,电视动画片、重大题材及中外合拍片的管理不变。

  此外,办法还规定,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完)

  即将实行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实行网上报备

  新华网北京4月11日电 (记者 周婷玉) 广电总局10日通知,将于2006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等单位向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上报备案剧目主要通过网络进行。

  广电总局要求,各管理部门须设置专用邮箱,向总局电视剧管理司上报所辖机构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专用邮箱设定后,各部门如要变更邮箱地址,需及时报告,经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确认方可生效。各管理部门须统一使用总局的备案表格。表格可以从总局网站下载,复制有效。申报表格要逐项填写,一剧一表,否则不予受理。

  广电总局指出,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对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后,将按照“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固定时间,每月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首页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剧目。(完)

  报备剧目未经公示即被认为不同意拍摄制作

  新华网北京4月11日电 (记者 周婷玉) 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相关管理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对于不同意拍摄制作的剧目,不予公示即视为通知书。

  这是广电总局近日印发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指出,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剧目,按违规处理。

  办法还规定,各级管理部门对于制作机构报备剧目中存有异议的,有权调审材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广电总局对于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公示的剧目中持有异议的,有权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不予公示。对于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广电总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调整或作出停止拍摄制作的处理。

  各级管理部门、所有电视播出机构、各类电视剧发行和制作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和创作者、投资人等,均可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查询全国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动态情况,可根据需要追踪、选购、合作、核实以及投诉相关剧目,有效处理各类选题竞争、授权争议、题材撞车、重复拍摄制作等市场行为。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将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完)

  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应当开拍

  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应当开拍 如有变更内容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

  新华网北京4月11日电 (记者 周婷玉) 将于2006年5月1日实行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电视剧剧目经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后,应当开机拍摄制作,如有变更内容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

  办法明确规定,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须对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同时要求,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也都要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

  办法规定,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中的公示剧目打印件是该剧目制作完成后送审的必备材料,未经各级管理部门备案和广电总局公示的,剧情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的完成剧,各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发证。

  此外,办法强调,广电总局如在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接到该电视剧未开机拍摄制作的举报,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该剧的申报机构须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拍摄素材等材料,如不能出示相关开拍证据,一经查实,备案公示作废,同时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完)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