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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制报纸质量检查报告出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14:09 《传媒》杂志

  三大特点与七项不足并存

  本刊讯 (记者 杨春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受新闻出版总署报刊管理司和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的委托,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从2005年9月开始,对中央和地方37家法制报纸进行了一次质量检查。抽查结果显示,全国法制报纸的三大特点与七项不足并存。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突出特点:

  ——坚持办报宗旨,舆论引导水平不断提高。各法制报能较好地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报道中央和地方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消息,特别是配合中央和地方“两会”及时刊发报道,舆论引导水平进一步提高。

  ——宣传领域拓宽,充分体现了大服务思路。一是加大了立法、执法、依法行政、法制宣传、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宣传报道;二是突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文化市场、食品卫生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市场等经济法律知识的宣传;三是贴近生活,服务百姓,突出了职工社会保障、医疗事故、环境保护等百姓关心的问题的解决,法律服务功能增强;四是注重舆论引导,特别是对重大事件、重要节日、重大案件的宣传,大部分报纸能及时配发社论、评论员文章、短评等,加大法制舆论引导的力度。通过与读者互动,解答疑难问题,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法律帮助。

  ——创新形式,版式、广告、编校和印刷质量明显提高。从版面编排设计来看,绝大部分报纸都能严格遵守新闻出版有关规定,在固定位置标注国内统一刊号、邮发代号、出版期号、出版日期、通讯地址、广告经营许可证字号、报纸定价、印刷厂名称等内容;版式设计、标题制作、图片编排上基本规范。

  另一方面,这次报纸质量检查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七项:

  ——少数报纸法制特色不够突出。《版面内容检查及扣分标准》中规定,法制类报纸所刊登法制类稿件数量不能低于60%,而抽查结果显示,有6家低于了60%,有的报纸仅占22%。有的地方法制报没有本地消息,全部刊发外地消息;有的地方法制报一版只有导读,没有一条消息。

  ——部分报纸舆论引导不够。有部分报纸只注重对一些小事发表议论,而忽视对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举措、重要节日刊发言论或本报评论员文章,对重大案件缺乏舆论引导,削弱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据统计,共有22家报纸存在这类问题,占总数的59%。

  ——部分报纸低俗之风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报热衷于报道案件并加以渲染,过细描写犯罪细节,暴露侦破手段,如激情犯罪、两性犯罪、骗财敛财、凶杀、强奸等等。据统计,有9家法制报不同程度的存在这类问题,占总数的33%。

  ——法律用语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如“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称为“村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称为“刑事案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被称为“法人代表”等等;在许多报道中经常看到“疑犯”、“疑凶”、“嫌疑犯”等,这都是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这些法律用语不规范的现象主要在地方法制报。

  ——广告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据统计,各类刊登违法违规广告的报纸25家,占总数的67%。主要问题是:有的医疗、药品广告不刊登“批准文号”;有的以医生患者的名义宣传药品和治疗效果;有的打着解放军、武警的名义进行宣传;有的刊登传授博彩性质的扑克牌广告;有的刊登格调低下的声讯台广告;有的用新闻报道的形式做软性广告,等等。

  ——版面记录不全,项目缺失较为严重。根据原《报纸出版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示以下版本记录。但从检查情况看,有25家报纸不同程度存在内容缺失和不规范现象,占总数的67%。主要表现在:国内统一刊号刊登不规范;报头报名不规范;周刊、专刊报头大于正报报头;报纸开版、刊期随意变化;印刷厂名、报纸定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缺失现象较为严重。

  ——部分报纸编校质量不高。从检查结果来看,语言文字、词语、标点符号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错。有一家地方报纸在一期中,其差错达149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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