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网络版权条例:一石激起千层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11:32 《传媒》杂志

  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立法相对滞后,使得互联网成为侵权盗版的重灾区,与网络侵权相关的事件不断出现。如何调整好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5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使网络维权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更好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也使我国的著作权法更加完备。但我们在为其欢呼鼓舞的同时,也在反思着一些问题:《条例》的实施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维权吗?它的实施能否与它制定的初衷相吻合?还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

  ——编者

  文/詹新慧

  流火七月,一部酝酿已久的、与互联网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条例正式实施,这就是我国首部针对网络版权的专门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一经出台,不啻在互联网界投入了一枚重重的石子,激起了各方强烈的反应。

  网络维权,由来已久

  其实,出台这样一部条例,先前已有很多征兆,也是互联网发展到web2.0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之使然。

  早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之时,就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并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自己的作品,当然也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自己的作品。”

  但是,由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更细化的规则和条例,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随后的几年中,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有网民状告网站的,有网站间互相指责抄袭的,更为甚者,网络媒体未经授权转载平面媒体内容严重危及到平面媒体的产业发展。虽然在这几年中,国家有关部委一直对网络版权高度关注并制定颁布了相关条例和法规,如2002年8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4年12月国务院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5年4月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联合发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但是,专门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三者利益关系的法规或条例还是空白。

  2006年2月,国家版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国内2005年9月至12月查处网络侵权盗版的有关情况。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应该承认,这种专项行动各部门协力,重拳出击,声势强大,效果显著。但是,网络维权却非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就能长效、久安,需要用规章制度来约束各方行为,并为行业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可以说,《条例》的颁布和实施适逢其时,成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满足人民群众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的一把尚方宝剑。

  著作权人,受益有多大

  《条例》的主要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保护著作人的权益,是为了保证艺术创作、原创作品的旺盛与丰富。无论是传统的报纸、期刊、图书等传播载体,还是新兴的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内容才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而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也是来自丰富多彩、源源不断的内容。但是,相比传统媒体相对成熟和完善的版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还处在初级阶段。

  基于此,《条例》从四个层面制定细则充分保护著作人的权益: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为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这里既有内容方面的,也有技术方面的;既有日常维权的,也有侵权行为发生后的,覆盖了网络维权的各个领域,构成了网络维权的立体屏障。

  然而,《条例》的出发点是平衡著作权人、服务提供商和作品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虽然在《条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一些条文的模糊和著作权人相对弱势的地位对于是否能真正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保护到什么程度还存在疑问。比如,服务提供商将由其他网友转载的、存储在其公共空间的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发布在其网站重要位置,著作权人发现后告知网站删除,网站根据“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删除了这条信息。但是由于发布在网站的重要位置,由于“通知和删除”简便程序的延时性,这条信息的传播范围和传播影响在删除时已经扩大,甚至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显然,这样的“通知和删除”对著作权人的权益几乎没有保护,服务提供商非但不需赔偿,连起码的责任也免除了。

  《条例》规定,服务提供商发生侵权行为后,将受到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于著作权人,却没有制定相应的赔偿条款和赔偿金额。另外,对于网络转载的付费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网络转载不同于传统的转载和文摘,它的转载位置、编辑处理直接关系到作品的点击和浏览,进而影响到作品的传播范围和传播效果,因此如何界定付费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如果这些具体问题得不到明确和规范,势必影响著作权人的积极性,影响网络信息的创作源。

  服务提供商,几家欢喜几家愁

  从1999年轰动一时的王蒙等6位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到全球七大唱片公司与百度公司的版权官司,再到国家版权局2005年底公布的12起重大网络侵权案件,事件的主角无一例外都是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包括信息发布、存储服务提供商和接入服务提供商,是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定位决定了其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中的“特殊地位”,一方面由于网络的传播特性使其有意或无意间成为网络侵权的被告方或连带方,另一方面由于平台的特性又使其成为网络侵权行为的被害方。

  因此,《条例》的出台被认为是服务提供商的“利好”,尤其是其中的免责条款被认为是搜索引擎的“避风港”。但依笔者的观察,“利好”不是对所有的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也不是拥有了天然的“保护伞”,面对《条例》服务提供商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互联网将会因《条例》的实施出现新一轮洗牌,产业发展格局也许将从根本上发生改变。

  首先是依托传统媒体创建的单一或综合性新闻网站。这类网站的背后都有母体,或报刊或电台或电视台,而母体对其发布的内容都有一个声明即著作权人给予报纸刊载权的同时也给予了网络的转载权,因此网站再将其母体的内容发布到网上也就合理合法了。他们不会因《条例》的出台而减少内容,相反《条例》对原创的保护将增加他们的创作积极性,而原创正是这类网站的强项。在目前平面媒体产业遭受网络媒体侵蚀的时候,《条例》一方面将帮助平面媒体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他网站在未经授权或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再也不能转载其内容,另一方面将使平面媒体更加重视自己网站建设,不再轻易卖掉自己的内容让其他网站转载。这意味着这类网站地位更加稳固,如能依托母体发展内容数字产业,前途将一片光明。

  商业门户网站面对《条例》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他们支付稿酬购买的新闻信息产品在《条例》保护之列,同时他们原创的体育、娱乐、旅游、生活等新闻资讯也享受同等待遇。忧的是他们虽然签署了很多购买或合作使用传统媒体内容的协议,但随着《条例》的实施,传统媒体是否还有权出售内容?如果有,是否还会出售内容?如果出售,是否会提高出售价格?对于一些以转载新闻内容为主的门户网站,如果内容源枯竭或内容成本上升,势必影响到网站的整体发展,甚至改变互联网产业格局也未可知。

  《条例》甫一出台,搜索引擎一片叫好。百度、搜狐等搜索引擎服务商都表示《条例》的实施让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大大减少,让其驶入了一个“避风港”。但搜索引擎的死对头——音乐版权也祭起《条例》这把尚方宝剑,认为《条例》更是对其权利的进一步明确而又严格的保护。索尼、BMG和华纳等一些唱片公司表示将会运用《条例》来打击中国网站侵犯版权的问题。由此看来,《条例》虽然给予了搜索引擎一定的发展空间,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划定了其“游戏规则”。而一旦著作权人、音乐作品权利人都主张权利通知其删除mp3链接时,搜索引擎服务商还能提供什么?还有“网页快照”问题,一个页面从头到尾做成快照呈现出来而不是在原来的网站上,这就不是链接和搜索的行为了。搜索引擎的命运究竟如何还需拭目以待。

  最愁的应该是中小网站和公益网站。两者性质不同但境况一致,都面临内容源的问题。日前中国评弹网遭遇尴尬,网站上的相关资料是网友自己掏钱采集后放到网上的,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也掏不出钱支付稿酬。从法律执行角度讲,即使是公益性网站也要经过作品权利人许可,征得权利人无偿提供作品应允的情况下,才能继续上传该作者的作品,如果不同意无偿提供,就要按照保护条例,给权利人提供报酬,或者不能上传作品。因此,是否考虑将“避风港”条款扩展应用于提供公益服务的网站值得研究。毕竟像类似中国评弹网这样的公益网站是网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特殊性,是需要宣传、保护、发展的传统文化,把它和其他商业网站一概而论,“一刀切”有可能因噎废食。2006年7月公布的互联网报告称,国内已有网站近80万家,随着《条例》的实施,是否会有大批的中小网站因内容源枯竭而死去不得而知,但选择出路、寻求突围是一定的,这对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作品使用者,第三方也别侵权

  《条例》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其最终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条例》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原则是管上不管下,上载要管,下载或浏览不管。但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律相对滞后,一些新问题已经出现,作品使用者一不小心也会成为侵权者。

  过去所有的信息都要通过网站发布,P2P技术出现后,网民上传、下载信息就可以绕过网站的中央服务器。特别是BT,这项技术是“多点对多点”,每一个终端用户的PC机又是下载,又是上传,一个网民就成了一个ICP。这个时候要区分谁是上传、谁是下载几乎不可能,因而也就没法分清责任,找到侵权人了。据统计,最多的时候曾经有上千万人互相拷贝一个音乐文件,这给唱片公司、音乐家造成的损害不亚于传统环境中盗版盘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还有新出现的网摘技术,一方面将别人的文章下载收录到自己的个人空间,一方面又同时上传了文章到提供信息储存的网站,这样的行为过程,是界定下载人侵权呢还是界定网站侵权呢?这些都有待于《条例》跟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而作品使用者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知识、财富、资源的同时注意自己的网络行为,别一不小心成为侵权者。

  作者单位:

人民网评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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