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咋成了虚假医疗广告的化妆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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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 14:36 新浪财经 | |||||||||
高福生 一则多次违法发布的虚假药品广告,在送审时“素面朝天”,只有几百字,但在刊发时却“浓妆艳抹”占了报纸近半个版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媒体为虚假药品广告的“变脸”提供了“化妆台”。有的不仅默许广告主在“枯燥”的已审核的广告中加入“好看”的内容,还为广告的“变脸”出主意。(4月3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虚假医疗广告已成了一大社会公害,令消费者深感头痛。然而我们却发现,相当多的媒体在这方面不仅失语,而且成了虚假医药广告的“传声筒”、“化妆台”。除了明星代言在电台、电视台大吹特擂之外,一些平面媒体也在“助纣为虐”。来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份资料显示,该局曾对159份都市报、晚报和广播电视报发布的10498个药品广告进行监测检查,违法发布率竟达到了95%,几乎所有的大众媒体在这里都有不良记录! 这么多的大众媒体置公信和良知于不顾,成了虚假药品广告发布的“集散地”、“化妆台”,实在让人震惊!人们禁不住要问:是媒体缺乏一般民众的见识不知其害?还是媒体缺乏对广告违法最基本的判断?笔者认为,这两者都不是,而是“利益驱动”在为违法虚假药品广告的“变脸”推波助澜! 众所周知,现在的报刊、广播、电视,可以说已经到了离开了广告就无法存活的地步,广告尤其是药品医疗广告,目前已成为不少媒体单位广告收入的主要来源,有些报纸最顶峰时甚至将70-80%的广告版面都留给了医药。为了分食这块诱人的蛋糕,一些媒体使出了浑身的解数——默许广告主在“枯燥”的已审核广告中加入“好看”的内容者有之,为广告的“变脸”出主意甚至直接帮助进行文字修改者有之,为降低刊登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查处成本与广告主签订“责任合同书”、转嫁风险者也有之…… 不少人认为,虚假药品广告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在一些媒体“显山露水”,凸现了我国现行法制不健全、监管体制不顺和执法不严的“盲点”。据介绍,一则药品广告的“出炉”往往要经历这样几个环节:广告主(厂家)提出申请——药监部门审批——媒体审查发布——工商部门监管。在这个链条中,药监部门是前置审批,工商部门是事后监管。那些虚假广告之所以能通过媒体粉墨登场,钻的就是药品广告的审批和查处分属药监和工商两个部门的空子。如果我国能采取国外比较通行的做法,由一个部门掌握药品广告的审批权和监督处罚权,则一些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笔者以为,这还不是遏制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治本”之策。在当前国情下,既要加大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企业的处罚力度,更要重拳斩断媒体的“利益驱动”链条。对于那些见利忘义、不讲诚信、乱发“入场券”的媒体,仅有曝光重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实行连带责任追究,由其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同时,对发布广告的媒体进行信用评价。对我行我素、乱闯红灯者,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如此多管齐下,方能使违法的虚假广告在大众媒体中“化妆”无“台”,“传声”无“筒”,寿终正寝。这既是提高媒体良知度、公信力的一件幸事,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公众科学合理用药和身心健康的一件幸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