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互联网时代不应拘泥于传统规则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无极》和《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最近成为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典型代表。对此,知识产权法学者、社会学者和文艺创作者看法迥异。3月22日
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馒头》学术研讨会上,各自表示了他们的观点。
观点一:复制、传播、歪曲影视产品,显然是侵权了
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专业编剧徐萌认为,《馒头》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大量复制、传播,并歪曲了原来的产品形象,而国内外通行影视作品的授权合同范本中都会约定“一经授权、不得歪曲”,显然《馒头》是侵权了,不论影片出品方、陈凯歌本人,还是演员,都有权起诉。
实际上,早在《馒头》出现之前,就曾经有过风靡网络的两部短片《大史记》、《分家在十月》。三者同是对他人影视作品的剪辑,作者多是出于自娱自乐的目的,把现有的作品进行改编,以一种“戏说”甚至是“荒诞”的形式表达出来,之后通过网络自由传播。
“网络环境中对影视作品的侵权,最普遍的是盗版,即通过网络非法传播他人的影视作品;其次,是加工、改编、拿取他人作品的部分;更复杂的一种,是对原作主题的完整性加以破坏、侵害原作者的精神权利。”知识产权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韦之认为,按照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馒头》无疑侵犯了《无极》的完整权、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
观点二:“恶搞”是一种全新的影评方式,但应有法律底线
韦之在肯定《馒头》侵犯了《无极》著作权的同时,也表示,陈凯歌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有可能威胁到这些网民的创作传播、通过网络评论、发表言论的自由。“我个人认为,著作权人应该容忍这种新的影评形式;而批评者也应对不当挪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负责。”
他的这一观点受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的反对。费安玲认为,《馒头》的出现是一个全新的文艺创作方式,我们应该鼓励。但是,创作方式的选择自由,不意味着可以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馒头》作为文艺批评,已经超越了法律底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致和并不认为《馒头》侵权。他说,胡戈恶搞的“恶”不是恶意的意思,而是“夸张、超出常规”的意思,只是种“滑稽模仿”。尽管《馒头》取材于《无极》,但已经形成了新的东西,表现的绝对不是《无极》的内容,两者运用的元素是不一样的,后者已经是一个新的作品,表达的是一个新的理想,完成了一个新的创作,我们应该允许的。
观点三:《馒头》体现网络时代大众文化对精英文化的挑战和解构
《馒头》与《无极》的纠纷,来源于网络时代的来临。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说,在网络兴起之前,艺术作品的传播方式,如报刊、电影、电视等,都具有垄断资源的特征,大众只能被动地接受;而现在,借助网络这种交互的、自由快捷的传播手段,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网民也有了表达的手段和权利。
网络的出现,对传统的一切都提出了挑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认为,《馒头》体现网络时代大众文化对精英文化的挑战和解构。在《馒头》中,胡戈就是把《无极》的画面作为一个个符号,用来表达自己想表达的东西。
记者注意到,就在《馒头》一事尚未尘埃落定时,以该事件为背景的一些“恶搞”作品又迅速在网上传播,最新的就是把《吉祥三宝》重新填词,制作成音频版《吉祥馒头》普遍转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琛认为,正是网络使很多有才华的人崭露头角,这种创作的原动力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宽容甚至鼓励的态度。既然知识产权的理念是“鼓励创造”,就应当也鼓励再创造、后续创造。“那么,在调整创作者之间的关系时,我们是否应该宽容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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