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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评估业分类管理时候已到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8月17日 10:48 经济参考报

  目前我们谈及的评估,在理论上是一个大概念,在实践中是将其作为单一对象来规范、管理的。这种对评估不加区分 的做法在促使我国评估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方面起过积极作用,也与当时的实际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相吻合。随着评估业务的 不断拓展,评估行为日趋复杂多样,原有做法已很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其弊端日益明显。现在已到了对评估本身做出科学分类 管理的时候了,这不仅是我国评估业进一步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的基础,而且是国务院制定《评估管理条例》所必须解决的首 要问题。

  借鉴国际惯例,可将我国的评估业务从性质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社会中介性质的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 评估法律法规估算财产的公允价值,为委托人提供财产价值依据的行为,可称为市场评估,这是评估业的主流;另一类是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的内设专门机构对特定事项的价值进行评定,直接为政府部门某一职能服务的行为,可称 为政府评估,其实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如根据《土地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税法确定纳税财产价值等行为。

  市场评估与政府评估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是操作主体不同。前者是以评估中介机构的名义,由注册评估师来操作;后 者则以某一政府部门的名义,由具备评估能力的公务员来实施。二是运作规则不同。前者实行有偿服务,由评估中介机构向委 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后者属于政府职能行为,靠国家行政经费来维持。三是调整规范不同。前者统一接受《评估管理条例》等 普通法调整;后者各自接受相关专门法调整,其种类较少,且自成体系、各不相同。四是救济方式不同。前者属民事合同范畴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协商、仲裁或民事诉讼的形式来解决;后者属行政法范畴,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对评估结论不服时 ,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市场评估与政府评估泾渭分明,不容混淆。作为政府评估机构有其特 定的活动范围,不得进入市场执业;但政府评估除由专职机构来操作外,也可将其委托给优秀的评估中介机构并按照市场评估 的规则进行。此时,政府部门成为委托人,需按规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从国外来看,这种趋势日益明显。

  研究评估业的分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10年来,由于没有科学地区分市场评估与政府评估,任由两者交织在一起, 导致评估市场混乱不堪,尤其是政府评估严重错位、越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评估秩序,使得本属市场评估范畴的却多以政府 评估的名义进行,造成评估机构五花八门,且多挂靠在政府部门,行政干预严重,评估质量难以保证。明确划分市场评估与政 府评估,有利于正本清源,克服上述弊端,促使两者各归其位并健康发展。对市场评估来说,它应是我国政府重点监管与规范 的对象,当务之急是按照其自身要求,切断与政府部门的脐带,对评估机构实行脱钩改制,使之彻底走向社会,在此基础上以 立法形式实现国家对市场评估的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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