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户籍管理 各国各有高招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8月30日 12:21 中国经济时报
杨明炜有人说,其它国家都没有“户口”,唯独中国有“户口”,“户口”限制了公民的迁移和移居自由。
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人口研究所顾问张庆五教授、公安部户籍管理处处长沈体瑞就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张庆五教授说,“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不光中国有此项制度,国外也同样有此项制度。外
国的“户籍”管理多叫“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
“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是靠市场加法制的手段,如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比我国单一
的“行政审批”手段要有效,甚至更合理。
在内容上,国外的“民事登记”登记内容多包括人口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婚姻登记。所登记的内容与我国的“户口
”登记几乎相同。
张庆五教授说,经过多年的研究发现,像法国、荷兰、罗马尼亚、前苏联、日本、印度、秘鲁、阿根廷等国家的出生
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
相关内容,登记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它社会制度
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民事登记”。与我国不同的是它的管理机关多为内政部门、司法部门或统计
部门。并且,他们国家对公民的迁移和移居多采取的是市场加法治的管理手段,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张庆五教授为了说明
问题,分别举出了实际例子。
亚洲以“泰国”为例。泰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
的“户口登记”)相当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有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
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其本人
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是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的规定。
泰国实行的是事后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已生条件的居住期超过6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
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
予以迁移。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它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
济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
南美以“阿根廷”为例。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指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户口登记几乎相似
。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
欧洲人口管理尤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丹麦人口登记制度先进也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
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管“户口
”,人口登记也有300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
欧洲许多国家都有犯罪记录,管理起来很有效。他们国家表面看起来很松,其实管理很严,这与人口登记管理特别是
“人号”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非洲如摩洛哥王国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登记。
美国作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十分注重人口登记管理,但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因为实行“户口登记
”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平时美国公
民持有护照或社会保障号,进行旅游和工作。
张庆五教授介绍说,在美国公民享有迁移和移居的自由,但公民迁移和移居某地,其生活状态必须符合该城市卫生及
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一定的住房面积,有稳定的收入能呆在该地;否则,有关部门将出面予以法律制裁,用这种方法维护一个
城市的和谐和发展。在加拿大则是由于城乡一体化,差距不大,故不会出现像我国大量的农民爱进城的现象。
目前,世界上共有70多个国家都实行的是“事后迁移”制度,这些国家公民迁移不受人为因素的限制。
专家介绍说,对于一些国家的公民享有自由迁移和移居的权利,是因为他们国家地区、城乡差距不大,社会收入富裕
程度均衡所致。而我国由于地区间经济差距太大(特别是内陆与沿海)等多种因素,“事后迁移”不会在短期内就能实现。
但专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差距的不断缩小,人们的迁移、移居自由将会由更市场化的城市管
理制度所代替,人为的、行政的“审报”功能将逐渐消失。但“户口”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最基本社会管理制度仍会与世界各国
一样仍然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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