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起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侵犯著作权案被法院驳回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2月21日 09:34 上海证券报
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12月17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一审裁定:驳回微软公司对北京亚都科技集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人民币,由原告微软公司承担。
今年3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并于今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方美国微软公司在起诉中称,1998年11月17日,微软公司授权代理人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在北京亚都
科技集团办公场所的电脑上发现了未经许可,通过盗版光盘擅自复制并使用的由微软公司开发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
美国微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亚都科技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微
软公司造成的市场损失计人民币150万元;承担微软公司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承担本案的有关诉讼
费用和律师费。
被告方北京亚都科技集团在法庭答辩及提供的证据中则称,微软公司在亚都大厦办公场所发现的使用盗版软件的计算
机及现场提供证词、证言的当事人都不属于北京亚都科技集团。因为在亚都大厦至少还有一家名为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企业。因此,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被告,此案与集团无关,微软公司告错人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北京亚都科技集团提出其不是本案被告,故法院首先根据已经查明的事
实解决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从本案事实看,由于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亚都科技集团的住所地都位于亚都大
厦。因此,根据有关公证书的直接记载的内容,不能得出侵权行为的实施人为北京亚都科技集团的结论。同时,也无直接证据
予以证明公证书中提供证词、证言的当事人是亚都科技集团的人员,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根据以上理由,法院认定,美国微软公司主张被告为侵权行为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因此,北京亚
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合格被告,故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李煦 牛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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