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1月05日09:56 《法人》

  环境保护税开征在即

  在《环保税法》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则由税务机关负责,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由于监测才是征收的依据基础,这也意味着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税款的征缴和核定,都需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进行协作,而如何在两个部门之间厘清各自职责,也是《环保税法》落到实处的重要一步

  文 《法人》记者 肖岳

  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正式施行。据媒体报道,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的人大常委会近期已相继审议通过本地区环保税方案,根据《环保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而这相差10倍的数额之间如何选择具体税额,则最终由各地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

  相关信息显示,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等地环保税税额标准相对较高,其中河北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8倍、5倍、4倍执行,而另一些地方如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地,则按照法定最低限额征收。

  《环保税法》的施行,在将排污收费制度转变为环保税制度的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排污费成为历史

  随着《环保税法》2018年1月1日实施,以往征收的排污费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环保税法》第三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同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并以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

  此外,《环保税法》第六条指出,“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关于从排污费到环保税的转变,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将污染物排放由征收排污费改为征收排污税,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同时也使得其强制性得到了加强;其次,排污费更多的是按照收益负担原则来解决问题,即造成的污染当时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作为《环保税法》而言,既强调了纳税人的义务,也强调了它的权利。”

  从义务上来看,企业由生产经营对社会环境造成的损害,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权利上则是对于企业按照怎样标准来征收的一些相应的权利。同时《环保税法》也对地方政府提出了一些要求,这些都是《环保税法》和过去所说的排污费的区别。

  此外,刘剑文指出,《环保税法》在实现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的同时,考虑到国家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环保税法》中规定了一个浮动税率,在浮动税率之间,地方政府可以提出方案,由地方人大最终做出具体的决定。

  上海财经大学胡怡建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环保税法》和排污费的区别还有征收机构的不同,同时在法律效力层次和地位上也存在差异。

  “权威性和强制性更强。”中研普华研究员许俊龙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表示,《环保税法》的出台,是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尽快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使生态、生活和生产能够和谐发展。

  促企业转型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从现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和污染防治这三大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同时十九大报告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强调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并明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环保税法》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又是税收法定落实的一种体现,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刘剑文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环保税法》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目前来看相较于过去的排污费没有太大提高,基本上持平,在转型的过程中,这样的程度是比较理智的。当然,像光污染等目前并未纳入征收范围,但未来随着经济逐步发展,有可能会逐步纳入范围之中。

  许俊龙则指出,相较于以往的排污费,在《环保税法》下,企业的减排积极性更容易调动,同时污染企业如果提高自身环保水平,也会增加企业利润。相较理想状态而言,《环保税法》仍有一定的完善空间。另外,征收环保税仅仅是一种手段,是为了促使各个企业对于排污问题更加重视,从长期来看,将促使污染企业通过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进行清洁生产,促进其产品的竞争优势。

  《法人》记者查阅《环保税法》看到,其第十三条指出,“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此,胡怡建表示《环保税法》其实也是对于企业乱排污在经济上的惩罚与促进企业改进技术、减少排污等的多重促进。

  落地仍需部门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在《环保税法》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十四条提到,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而基于此,《环保税法》的最终落地,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的配合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回顾过去排污费的缴纳,一直是由环保部门来进行核定与征收。环保部门根据监测、检查的实际情况,向相关的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费的征收。而在《环保税法》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则由税务机关负责,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由于监测才是征收的依据基础,这也意味着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税款的征缴和核定,都需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进行协作,而如何在两个部门之间厘清各自职责,也是《环保税法》落到实处的重要一步。

  许俊龙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明确税务部门作为征管主体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和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更为重要,也是确保《环保税法》落地的有力支撑。

  刘剑文也指出,虽然《环保税法》具有对企业起到良好的约束与激励、促进企业技术革新从而减少排放污染物等诸多作用,但最终落地执行,仍有赖于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之间的联动,双方紧密合作,才能使环保税的征收落到实处。

  “还有一些问题仍值得探讨。”胡怡建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往往存在跨区域的情况,按道理,在哪个地方排污,企业就在哪个地方缴税,但往往由于大气和水污染这种跨区域现象的存在,可能一个省的排污,不但影响到了本省,也对下游地方的水质和空气造成影响,此种情况下,环保税该如何缴纳,亦待探讨。

责任编辑:孙剑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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