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05日11:38 《法人》

  网约车事故担责之辩

  由于法律具有一定滞后性的特点,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尚未就网约车这一新鲜事物进行具体、细致的定性,也没有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所以需要国家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对网约车相关问题进行约束,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长期游走于灰色地带的网约车事故担责问题,今后可能要逐渐清晰了。近期发生的两个案件,引发了网约车事故发生后,对于平台、司机和乘客责任划分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一起是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的北京首起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该案发生于2016年6月17日,滴滴快车司机廖某驾驶小客车在拥堵路段时,乘客颜某开启右后车门下车,不慎将经过的自行车行驶人秦某撞伤,造成人身及财产伤害,从而引发损害赔偿案件。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另一起案件是江苏省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赔偿案。该案源于南京江宁某公司职工张某在业余时间通过“滴滴打车”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2015年7月下旬撞倒骑电动车的程女士,导致对方重型颅脑损伤且留下伤残。因赔偿问题,程女士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南京江宁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认定,张某的车辆具有营运性质,保险公司只就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张某赔偿15.9万余元。

  同样是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北京、江苏两地却是不同的结果,司机与平台是不是劳务关系,网约车运营平台究竟要不要担责,仍有待法律的进一步认定。

  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中研普华研究员李奔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仍有不足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立军亦认为,网约车平台与约车乘客之间属于客运服务合同关系,约车乘客接受网车平台委派的服务车辆提供客运服务。故此,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客运服务合同中合同主体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对约车乘客在乘车过程中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以及对第三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这一点,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部部门规章中也得到肯定。”张立军对《法人》记者表示。

  滴滴集团公关总监叶耘在回复《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滴滴不方便就个案发表评论。但对于事故发生后对司机和乘客安全方面的保障,滴滴已经有所考虑。交警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以此判断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除了责任方的赔偿之外,滴滴给司机和乘客提供了滴滴平台司乘综合意外险,最高120万的保额,且在事故发生后,滴滴在第一时间会有先行垫付的机制,保障伤者能够尽快就医。

  “对于涉及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劳务关系,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叶耘表示。

  对于相关案例,一位业内人士亦对《法人》记者表示,网约车是新生事物,相关的法律规范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与之对应的司法判例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之前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因此尚不能对最终结果下结论。

  劳动关系界定是关键

  “目前来讲,还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就是劳动关系。”张立军对《法人》记者说,但从司机在平台注册并提供运送乘客的任务来分析,网约车平台是委托车主运送约车乘客,注册车主也是以网约车平台的名义从事运送服务,网约车平台按照运费的百分比向车主支付费用,至少双方形成委托关系。

  “那么根据委托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就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任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张立军进一步分析道,在注册司机运送乘客时会形成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法律关系,二是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其中侵权法律关系中包括对约车乘客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问题,以及对第三人侵权问题。

  关于对第三人侵权问题,网约车平台委托车主以网约车平台的名义运送乘客,根据委托法律关系来看,网约车平台应当对注册司机在完成任务过程中造成的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网约车平台与约车乘客之间是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如果造成乘客人身及财产损害又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这样就出现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乘客可以依照《合同法》及相关约定,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网约车平台等承担侵权责任。

  李奔则对《法人》记者强调,将网约车公司认定为承运人,将网约车公司和司机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符合乘客和社会大众的利益,也是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18条的规定内容,为担责问题提供了一个关键参考。

  平台应明确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有利于加强网约车市场的治理,督促网约车平台加强签约司机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该判决对网约车平台的定位、定性很重要,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有指导借鉴意义。”李奔对《法人》记者说。

  他表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就担责问题已有参考说明,但是由于各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存在一定差异,且目前没有相应法律对担责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导致目前网约车平台担责问题没有统一的解决标准。

  张立军则对《法人》记者解释,南京江宁法院审理的案件与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一个根本性差别,就是江苏案件的原告未将网约车平台等作为被告起诉。就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来看,施行“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所以还不能说江苏案件与北京案件是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由于法律具有一定滞后性的特点,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尚未就网约车这一新鲜事物进行具体、细致的定性,也没有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所以需要国家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对网约车相关问题进行约束,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张立军表示。

  此外,国际方面解决此类问题的方式,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目前国外对网约车的监管意见不一,有些国家坚决抵制,如德国和法国均认为网约车非法,这也是与正规出租车司机暴力抗议有关。有些国家如英国美国部分地区则承认网约车的法律地位,但无论是参与运营的车辆还是网约车司机,均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同时要申请执照。

  张立军认内,作为“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共享经济,不可否认网约车给公民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虽然交通部等部门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但仍有一些细则需要跟进。

  首先,规章虽然对网约车车辆、保险、驾驶员等都做出了规定,但是对于规定的执行效果如何尚待观察。此外,对于车辆的登记备案及保险的变更等细则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次,规章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规定尚不到位,对于各方如何承担责任亦没有具体规定,还要依靠《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来确定。

  “因此,要彻底解决网约车担责的问题,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这一新兴领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具体规定,明确各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同时加大力度保证这些规范的执行。”张立军告诉《法人》记者。

责任编辑:陈楚潺

  除了干货,就是走私货!——扫描二维码关注新浪杂志官方微信,专注深度报道。

杂志精选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