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05日11:24 《法人》

  巨灾保险为何难破冰

  巨灾保险的推进,最重要的还是看政府推进力度如何,仅靠保险公司是难以完成的。其中,需要政府参与推行政策、制度框架等等,如果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的手段和优势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巨灾险的推进工作会做得很好,否则就会发展缓慢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华北地区的几场大面积暴雨,再显巨灾保险缺失的尴尬。

  8月12—15日左右,华北地区北部、辽宁北部、黑龙江东部等地出现分散性暴雨,北京密云、辽宁抚顺等局地降下大暴雨(降水量100~180毫米),降雨引发洪涝灾害。

  截至8月15日9时统计,降雨导致北京、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5省(直辖市)12市26个县(市、区)7.8万人受灾,1人死亡,4400余人紧急转移安置;800余间房屋倒塌,2300余间不同程度损坏;农作物受灾面积12千公顷,其中绝收1.6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7.2亿元。

  天灾之下,保险机制的缺失再次被摆在眼前。众所周知,在一些灾害发生时,完善的保险机制能够为投保人迅速提供保障服务,将投保客户损失降低的同时,对于减轻财政压力,共同承担灾害风险等方面,显然很有必要。

  但纵观国内,民众对于保险的认知还存在不足,而专门针对自然灾害所设计的保险产品也有所缺失。在天灾考验之下,亟须更加贴合自然灾害的保险产品被开发出来,使得商业保险能够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成为民众除财政支持之外能够获得的另外一种行之有效的救济方式。

  保险配合财政救助更有效

  在8月大面积暴雨发生前的一个多月,7月19—21日,河北省邢台市发生连续强降雨,官方数据显示,截至8月14日16时,邢台市因灾死亡42人,失踪5人。

  可以说,今年雨季是一个自然灾害高发的阶段。当面对自然灾害时,在探讨救助方式、效率等常规问题同时,不少人也将注意力集中于巨灾保险的设立上。对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巨大损失的补偿,仅仅依靠政府财政的救助和社会捐款,显然并不科学。而保险机制则能利用市场手段更好的将巨灾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进行分散。

  在资深保险专家庹国柱教授看来,当遇到自然灾害时,保险与财政救助相比,具有很多优点。首先,在面对自然灾害时,财政救助是刚性的,而一般地方当年的财政预算是一个固定金额,但当灾难发生后,需要获得补偿的数额无法估计,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可能补偿的数额与应对灾害所需的金额差距很大,这样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而灾害保险的机制则是,只要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费,按照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就要给予补偿,并且双方根据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金额进行足额的赔付,这是财政所做不到的。

  其次,虽然应对自然灾害时的政府财政救助资金是无偿的,而保险需要向保险公司缴费,但这种通过商业合同方式的行为,更具保障性且效率更高。从市场角度看,保险公司按照市场规律来设计自然灾害产品也会更加精心,拟订合同更加细致。有细致的合同条文来配合执行,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更加有法可依,效力更高。

  “所以,通过市场方式来解决灾难的补偿和救济,比单独通过财政来解决问题好得多。”庹国柱对《法人》记者总结道。

  而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看来,当面对自然灾害时,保险机制在保障受灾地区补偿资金的同时,也能倒逼保险企业积极和当地政府进行沟通,进而配合政府或呼吁当地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前,更加完善地做好预防。

  王国军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面对自然灾害时,事后赔偿额度很高,所以保险企业也会很关注各个地区自然灾害发生的情况,可能会将费用花费在防灾、防损上。另外在自然灾害有发生的征兆时,如果通过保险企业自身的提前预防仍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保险公司也会想办法提前通知当地政府,联合当地政府共同解决问题。

  “甚至保险公司还会和当地的防洪、防灾部门合作,提前投入资金将隐患解决,所以巨灾保险很有价值。”王国军说。

  “保险永远是补充的,是财政救助这一基本保障的补充。”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则强调,由于国内贫富差距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与发达地区相比,落后地区对于保险认知和购买保险意识都较差,因此对于落后地区,面对自然灾害时,主要还是靠政府补贴或财政救助。

  另外,保险保护的大多和经济行为有关,而不是和民生有关,商业机构在灾害中所承受的损失都可以通过自然灾害保险来进行解决,而财政救助是政府为了维持社会正常的运转所做出的一种救助安排。

  保险缺位事出有因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等等。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于巨灾保险的重视正在不断的增强。

  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庹国柱也指出,现在部分地区的政府已经注意到保险在应对自然灾害时的重要性。部分地方政府亦开始探索购买相关保险产品,以地方财政出资,先缴纳一定的保费给保险公司,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由公司进行赔付,这是目前自然灾害保险发展的一个程度。

  但庹国柱同时也指出,和发达国家相比,国内在面对自然灾害时,保险起到的作用差别悬殊。目前在国内的自然灾害中,由保险公司来赔偿的不到10%,究其原因,国民的风险意识较匮乏是主要因素之一。

  从保险覆盖面积上来看,发达国家远远大于中国,在风险意识和对于保险产品的购买意识上,也是发达国家的投保人意识更高。在西方,包括财产、建筑、车辆、道路以及各种各样的工程设施都被广泛的投保,这样在遇到自然灾害时,投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将会更加全面。

  发达国家强制性的保险种类很多,但目前国内推行的强制险种中,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一种属于强制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具有最高的法律约束力。另外还有一个半强制险,即农业保险,但一般是通过政府给予一定补贴来诱导投保人购买此险。

  从对社会的意义或经济学意义上而言,强制保险确实很重要,此前曾有专家建议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也列为强制性保险,但相关工作推进不易。

  谈及巨灾保险未能获得普及的原因时,郝演苏向《法人》记者表示,巨灾保险关键就是能不能达到大面积使用,在日本、新西兰等国都是被大面积使用的,当地政府强制购买,当然也有特定群体是政府补贴的情况。

  中国社科院金融蓝皮书《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15)》曾指出:“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业的发展空间仍未被充分发掘,但是行业信任危机、保险费率改革缓慢等制约保险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亟须解决。”

  在王国军看来,国内和发达国家尤其在巨灾保险方面相差太过遥远,国内发生自然灾害主要还是依靠政府财政救助为主,可能其中也会牵扯到一些保险的理赔,但并不是以救灾险的方式赔偿的,而是一些客户购买的人身伤害或者意外事故的保险为主,比如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

  王国军亦指出,今年5月12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后,相关地震巨灾保险的产品将逐步出现。

  巨灾保险制度,应该基本上将大规模的自然灾害都囊括在内,然后不同的种类对应的不同模式、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的制度来运作,最终形成一个整体的体系,才是完整的巨灾保险制度,国内目前的现状还远远不够。

  王国军表示,实施方案的出台,不仅仅是一个信号,也不再仅仅是地方性的试点,本次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方案的出台,意味着巨灾保险全国性的破冰之旅已经开始。之后,有可能巨灾保险所囊括的自然灾害种类会从地震扩展到更多的自然灾害,其中保险金额和保障水平也会经历一个从较低到提高的过程,并逐渐全面,最终形成一种规范化的、强有力的巨灾保险体系。

  万国军特别指出,巨灾保险的推进,最重要的还是看政府推进力度如何,仅靠保险公司是难以完成的。其中,需要政府参与推行政策、制度框架等等,如果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的手段和优势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巨灾险的推进工作会做得很好,否则就会发展缓慢。

  国内巨灾保险已在实践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日本“3·11”大地震保险赔付占到经济损失的16.7%,泰国洪水的保险赔付占到了经济损失的26%,而以我国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为例,地震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451亿元,但保险所赔付的仅为20多亿元,占比不到1%。

  虽然各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能一并而论,但从保险赔付的占比而言,显然国内面对重大自然灾害时,经济赔偿还是以财政救助为主。

  其实,长久以来,而当面对自然灾害时,“巨灾保险制度”也经常被提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经在2014年3月11日的“两会”记者新闻会上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里明确谈到了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里也谈到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而根据项俊波所解释,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40%。

  对于巨灾保险的概念,庹国柱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巨灾保险有两种定义方法,其中一种是按照一次灾害之后的经济损失有多少来定义,比如像美国就定义,一次灾害,无论是什么类型的自然灾害,洪水或是台风,灾害损失金额超过2500万美元(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就叫巨灾。

  另一种则是按照自然灾害种类来进行定义,比如地震、洪水或是台风来定义,我国目前是按照灾种来定义的,因此地震保险成为我国最先尝试的巨灾险。

  庹国柱指出,在国外成熟保险市场上,往往都有政府牵头形成巨灾保险制度,再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其中。比如在美国有地震保险立法,也有洪水保险法。而国内对于自然灾害的保险,一般都是保险公司的综合性财产保险中有针对家庭财产在自然灾害中损失的赔偿项目。

  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运作模式,王国军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国模式有很多种,不尽相同。在美国一些州,洪水灾害保险是政府强制保险,并委托保险公司去经营,然后地方政府要求企业去购买这一保险。但在有些州,就属于政府直接经营,政府主导,保费直接缴纳到政府主导的机构中去,如果发生洪水灾害则由这个机构来赔偿,所以不同的国家之间甚至是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都存在很大的差别。

  针对巨灾险的推进,国内也已有所进步,比如在保监会、财政部出台《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后,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将正式出炉。这样应对自然灾害的保险产品出现后,赔偿更加简单,双方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即可。

  但是,被寄予厚望的巨灾保险在国内的推行,却并不算顺利,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其与普通商业保险不同,保险的价格很难确定,价格过高容易曲高和寡,而价格过低往往使得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负担过重。

  在庹国柱看来,定价问题可以通过保险的精算来帮助解决。据庹国柱介绍,在保险中通过精算,可以根据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过去数百年中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发生频率的高低,以及每次发生灾害后的损失多少等相关数据,利用一定的数学模型计算得出费率,即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虽然这种计算的数据基础比较缺乏,但保险公司国内这几十年也积累了一定的数据,是可以通过一定的科学方法来计算出的。”庹国柱表示。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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