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平台监管不应恶性循环
一边是监管加剧,另一边是问题频出,外卖平台的监管应尽早走出“问题—升级”的恶性循环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孙娟娟
《食品安全法》对于网络平台的责任确认以及相关配套规章的出台强化了针对网络食品的安全监管,包括网络订餐这一业态。然而,再次曝光的外卖平台及其食品安全问题,不禁令人反思:有多少矛盾依旧藏身其中。
笔者认为,其中较为典型的矛盾有三个:首先,一边是“3·15”的黑作坊曝光和外卖平台的跟进整改,另一边却是黑作坊的转战阵地和重操旧业;其次,一边是涉事平台对于安全自律的信誓旦旦,另一边却是其主打餐饮品牌陷入一次又一次的安全风波;第三,一边是自我管理再次升级的承诺,另一边却是迅速向第三方转移安全责任。
对于上述矛盾,针对包括网络订餐在内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在管理目标、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方面有所平衡。
第一,网络食品安全的管理目标,需要平衡多元价值和安全优先。
尽管时不时有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但互联网依旧是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其关键也在解决“食品安全”这一瓶颈。可遗憾的是,对于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而言,在经济、便捷、速度、美味与安全等多元价值中,经济可能依旧是决策的优先选项,包括生产经营者追求的“挣钱”和消费者需求的“省钱”。
可以说,这是外卖平台在安全问题不断的背景下,依旧可以通过极大力度的优惠留住消费者,以至于后者并没有用“用脚投票”的市场力量,来制约外卖平台在扩张中以数量优于质量的发展。但基于安全优先的监管目的,现有的食品安全立法通过事前审核、事中管理和事后追责强化了平台的管理义务。
第二,网络食品安全的管理主体,需要平衡平台自律和政府助推。
对于外卖平台而言,其不是餐饮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因此,网络食品安全的问责也会使其感到委屈。但是,其信息服务同样加剧了食品安全隐患,一如再次被曝光的黑作坊问题。
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品牌餐饮有助于安全保障,但其也会因为口味、新意、距离而选择非品牌商家。在后者的选择中,与其说消费者是基于对驻店商家的信任,不如说是对平台的信任。与这一份信任相对应的是平台管理驻店商家的能力,包括打理自有的餐饮品牌和对合作方资质的审核与管理。
事实上,外卖平台提升上述的管理能力不仅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和自我承诺,也是在面对来自其他平台和餐饮行业自派外卖的竞争中,保持优势所必需的。在此基础上,政府对于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把握了平台这一关键点,但无论是监督其义务的履行还是发挥其管理的作用,政府对于线下黑作坊的打击和诸如许可信息的平台共享,有利于助推平台的管理工作。
第三,网络食品安全的管理对象,需要平衡注重集中与规范分散。
鉴于网络订餐的市场趋势,主管部门通过管理义务引导外卖平台的发展,也是因为与监管数量众多、规模各异的餐饮及其自派订单相比,平台的集中管理为政府开展这一新兴业态的监管提供了“抓手”,并在平台的协助下,集中有限资源打击问题餐饮单位。
同样,鉴于管理的便捷性,外卖平台倾向于品牌、规模化的餐饮单位合作。然而,中国餐饮的一个特点就是小而散。即便有安全隐患,也因为提供就业岗位、方便社区居民、传承饮食文化而得以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在外卖平台的食品安全问题中所曝光的黑作坊与无证餐饮并不是等同的概念。无证是许多小餐饮所面临的问题,因为法律对于经营许可的资质要求使其无法达标。为此,诸如备案、登记等灵活性制度的推出将引导这些小规模餐饮的规范化。但黑作坊专为外卖平台而设,其场地、食材、人员、加工过程中都有违安全的要求。因此,无论是平台的集中管理还是政府规范分散的小餐饮,黑作坊都不应有存在空间。
综上所述,基于安全优先的外卖平台管理和政府对于小餐饮的线下规范,能否避免上述的矛盾以及推进外卖平台的改进与升级,仍须拭目以待。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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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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