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05日11:23 《法人》

  王宝强离婚案推进财富管理法治

  中国的财富管理毕竟已经起步,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是世界潮流,“先小人后君子”有避免争议、防范风险的优越性,越来越多的人有财富管理法治需求,王宝强离婚案这样的知名典型案例,可以推动中国财富管理法治向前迈进

  文 《法人》特约评论员 刘兴成

  2016年8月15日,影星王宝强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价值亿元的财产,引起全民关注,风头一时盖过里约奥运会。而王宝强离婚案引发全民对财富管理的重视,客观上能够推进中国财富管理法治。

  财富管理普遍有法不依

  王宝强离婚案发生后,业内专业人士通过新闻媒体给王宝强当事后诸葛亮:如果王宝强在婚前做好信托、保险、婚前财产协议等系统财富管理规划,婚后再与马蓉签订婚内财产合同,离婚时马蓉就会净身出户,王宝强就不会吃亏,起码不至于到离婚诉讼费都要借款的地步。

  王宝强离婚时可以让马蓉净身出户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如果王宝强将婚前财产设立信托且不将马蓉列为信托受益人,再将信托财产投资成经营管理王宝强演艺事业的公司,公司每年向信托财产分红,就可以将王宝强婚前婚后的收益绝大部分吸纳在信托财产中,王宝强的婚后收益也无法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王宝强购买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唯一受益人的人寿保险,该保险财产在离婚时不得被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王宝强与马蓉签订婚前财产合同,王宝强的婚前财产一直是个人财产,不能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马蓉同意签订婚后或婚内财产合同,约定王宝强婚后的收入是王宝强的个人财产,王宝强的婚后财产也不能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王宝强事先什么都没有做,王宝强起诉离婚后仍然有机会让马蓉净身出户:一是依据证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马蓉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二是马蓉愿意净身出户能得到《婚姻法》的认可。《信托法》《保险法》《合同法》和《婚姻法》为什么包含离婚时可以净身出户的规定?本质上婚姻是人与人结婚,不是人与财产结婚。

  不仅王宝强没有依据法律规定采取行动让马蓉净身出户,绝大多数地球人都没有让另一半净身出户,财富管理普遍有法不依。即使传媒大亨默多克设置了信托财产保护,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离婚时仍然获得两套房产,并让两个女儿成为870万美元基金的受益人,这对默多克的财产来说占比不高,但对普通人来说仍然是天文数字。

  财富管理普遍有法不依的原因在于,人是有感情的,即使没有爱情,也有亲情和友情。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人是社会动物,人要保障别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自己才能有生存权和发展权。

  并非信托公司才能做信托

  由于婚前和婚内财产合同需要夫妻另一方签名而导致伤感情,保险财产占财产总额的比例不能高,信托应当成为财富管理的重要金融工具。

  在法律上,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实际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包括“高信誉、强能力”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一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受托人必须有很高的信誉;二是受托人必须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很强的能力。

  《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做信托,并不限于有金融牌照的信托公司。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只要符合高信誉、强能力的条件,委托人都有权委托其处理信托财产。可以受托处理信托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有:“高信誉、强能力”的个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家族办公室、慈善公益基金等。

  由于有金融牌照的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受托的门槛比较高,大都要求千万资产以上的现金,因此,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信托事务适用于高净值人群。“高信誉、强能力”的个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家族办公室、慈善公益基金等,便会成为千万以下现金和动产、不动产的信托财产管理者。

  运用信托法治管理财富

  运用信托法治管理财富,缘于信托法律制度具有破产隔离的功能。一旦设立了信托,信托的事务就是独立的,包括信托财产的处理、受益人的确定、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宜,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不受其他因素影响。除了委托人和受益人外,任何人无法接触信托财产,更不能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的主体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委托人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个条件,否则,信托无效。信托受托人的条件要高得多,是“高信誉、强能力”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设立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签订信托合同,明确约定信托的权利和义务:1.信托目的是什么;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6.信托期限;7.受托人的禁忌事项;8.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9.受托人的报酬;10.信托变更、终止事由等。

  《信托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遗嘱信托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有财产分开,应当是受托人的底线。

  委托人参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必须委托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托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

  委托人利用信托进行境外投资理财,必须委托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作者系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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