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05日11:23 《法人》

  滴滴能否一统江湖

  按照立法初衷,《反垄断法》原则上不反对企业通过正常市场经营以及合并等方式做大做强,甚至获得垄断地位,主要反对的是利用垄断地位从事排除竞争、限制竞争的行为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7月底和8月初,网约车行业发生了两件影响深远的“大事”。

  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时办法》(下称《办法》),业界期盼已久的新规终于落地,网约车也迎来了合法身份,中国成为世界上首个正式承认网约车合法的国家。在不合法边缘徘徊许久之后,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可谓来之不易。

  三天后的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在中国大陆运营的资产。交易达成后,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

  不过,作为业内排名前两位的“大佬”,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合并,几乎让中国打车软件市场90%的份额集中到一个平台之下,垄断的质疑在所难免。这场并购案要想真正完成,还有个反垄断的坎儿要过。

  正名之后的合并案

  “网络约车的合法性几经坎坷,现在终于合法化运营,这是出租车运营的必然趋势。”中研普华研究员周德彬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而且,这并不单单是出租车行业的趋势,而是一种经济形式的变化,这种经济形式叫作‘共享经济’,是指陌生人之间,利用自己的闲置物品进行使用权的暂时转移,以获取报酬的商业模式。”

  “他进一步对记者解释道,共享经济”的苗头虽早已有之,但一直未发展起来,直到近几年,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的健全,提高了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感。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拉近陌生人之间的距离,使得人与人之间能更方便快捷的产生联系,进而促进了“共享经济”的发展。

  “‘共享经济’不仅仅影响着我们出行,而是从我们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周德彬表示,“共享经济”已经在全球有很多成功先例,如Airbnb公司鼓励业主将自家闲置的房屋出租,日本的SUKKIRI鼓励人们把闲置的厕所出租,还有个性旅游即到旅游区通过互联网寻找本地人当业余向导等等。

  本次《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国内网约车政策逐步完善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网约车市场将有更大的发展。

  关于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之后,中国网约车的市场格局如何,周德彬认为,前几年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疯狂的补贴大战,就已经挤垮了其他打车软件,导致国内打车软件市场集中于滴滴和快的两家。之后的2015年2月,滴滴、快的两家公司宣布合并,就已经形成了一家独大的格局。再后来Uber进入中国,滴滴与优步中国的补贴大战一度如火如荼,现在两家又合并,市场格局再度形成一家独大。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涉及的反垄断问题主要是经营者集中。所谓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控制权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等三种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涉及经营者集中需要事先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的标准是:所有企业上一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并且至少两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或者,所有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并且至少两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

  就滴滴收购优步中国而言,应该适用的是后一个标准,即主要看两家企业上一年度的营业额总和是否超过20亿元,每家是否超过4亿元。如果达到这个标准,则需要事先申报并通过审查,否则将不能收购。

  关于滴滴收购优步中国被质疑垄断的问题,滴滴集团公关总监叶耘向《法人》记者回应时表示:“我们没有什么好回应的,具体应该由主管部门进行判断。”

  如何定性垄断

  在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俊林律师看来,对于滴滴优步合并案,并不能单单地按照营业标准来进行判断,如果按照这个判断标准进行分析,滴滴是不盈利的,很多其他的大互联网公司申报时也以不盈利为理由。

  “但是作为一个互联网公司,不能仅以一个这样的标准进行判断和考虑。只要商务部认为其行为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同样要进行审查。”王俊林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赵占领亦对《法人》记者解释道,滴滴与优步中国的营业额指的是企业自己的收入,而不是平台上的交易额。网约车订单中的交易金额全部或者大部分属于网约车司机,而不属于平台,不能计算为企业收入。优步中国和滴滴是非上市公司,财报不公开,所以还不清楚是否符合申报标准。

  再者,企业合并涉及复杂的交易流程,从最初谈判、达成意向、签约到最终完成交割耗时很长,即使符合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一般也会在正式签约后才启动申报程序,而不是刚刚达成初步意向就进行申报、通过审查才进行后续的签约、交割。滴滴宣布收购优步中国,可能还只是达成初步意向,或者刚刚正式签约,如果符合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接下来才会进行申报。

  如果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符合申报标准并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商务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这起收购是否会排除或限制竞争。目前网约车行业参与企业比较多,除滴滴和优步外,还有神州专车、易到用车等多个平台,而且在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实践中,绝大部分都是直接通过,少部分是附加限制性条件,只有极少数案例是直接否决的。

  按照立法初衷,《反垄断法》原则上不反对企业通过正常市场经营以及合并等方式做大做强,甚至获得垄断地位,主要反对的是利用垄断地位从事排除竞争、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业垄断的判断标准是依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采取营业额标准。”周德彬对《法人》记者强调。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是营业额,不是市场份额。意味着即使两家企业的市场份额之和超过二分之一,如果营业额之和不到20亿元、每家的营业额不到4亿元,一般也不需要去申报,除非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收集事实和证据表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商务部反垄断局可以主动调查。

  互联网垄断界定难

  “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应该如何进行界定,应该在效果分析这个角度进行考虑。” 王俊林认为,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并购完成之后,其所占的市场份额必须纳入考量的范围之内。另外,需要考虑市场范围之内与他们竞争的其他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

  “也就是说,他们的并购是否会对网约车这个市场产生排他性竞争的效果,这个是必须要考虑的。如果产生了这个效果,那么营业额的考量则不再是评估的唯一标准,没有必要仅仅去考虑营业额的问题。”王俊林说。

  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与传统行业的反垄断相比,一直有特殊的性质存在。王俊林进一步对《法人》记者强调,互联网企业一定要与其他生产性以及制造性的传统企业区别开来,在急速发展的时代之下,互联网的成长是迅速的,一个互联网企业很可能在短时间内急速地膨胀,也可能急速地衰退或者消亡,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和特殊的行业。

  “所以说目前在反垄断研究领域,没有一个人把互联网行业作为一个传统的行业来对待,还是要非常特殊的来观察和思考这个行业。”王俊林告诉《法人》记者。

  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于2008年,但对互联网企业影响相对很小。外界都知道中国互联网有三大巨头“BAT”,也就是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这三家互联网巨头,他们分别在各自的主营领域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互联网产业的垄断,大多基于技术和用户习惯,而这两个方面并不像矿产资源之类的实物那么好界定,所以反垄断实施的阻力很大。

  “当然,现在也只能说是在适应、磨合阶段,后期应该会更好。”周德彬对《法人》记者如是说。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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