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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应诉企业可能搭上免费顺风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 10:17 中国经营报

  作者:屈丽丽

  “从准确性上来说,当前的媒体报道多有出入,对于电池337案,我们还没有取得最终的胜利,充其量只能算阶段性胜利。”2006年2月21日,长虹法律部知识产权处处长代德健极其严谨地向记者进行纠正。

  代德建指的是“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美国劲量公司的上诉失败”的报道。

  “虽然案件已历时三年,但仍没有结束,所以我们还不能给你任何结论。”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法律处的刘鹏旭女士与代的表示也基本相似。

  那么,一个小小电池的案子,为什么会历时三年,几经审理还远未结束?到底有怎样的价值隐藏在案件背后?追根究底,这些反复无常的裁定或判决最终将导致一种怎样的结局呢?

  故事缘起:祸起337

  2003年4月28日,一个极普通的日子,但也就在这一天,美国劲量控股和Ev-eready电池公司根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以侵犯其无汞碱性电池生产技术专利权为由,向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中国

福建南孚、宁波双鹿、四川长虹等7家电池生产厂商,要求展开“337调查”,电池的故事由此开始。

  在这儿之前,美国劲量控股已与来自日本、中国香港、台湾的相关电池厂商达成和解,同意在这些厂商支付赔偿费、许可费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使用该专利进行生产并向美国出口。但是,福建南孚、宁波双鹿、四川长虹等7家中国的电池生产厂商因为拥有自己独立的专利技术,拒绝进行和解谈判,故而被一纸调查申请卷入“337旋涡”。

  2003年5月28日,ITC接受了劲量控股的申请,决定立案调查,并由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简称ALJ)布洛克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对劲量电池在美的产业存在及其投资进行了证实,并在另一次听证会上给予了中国7家电池生产商进行争辩的权利。这两次听证会都属于ITC调查的必经程序。

  2004年6月2日,ITC的布洛克行政法官对该案做出初裁,认定中国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已侵犯了原告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709专利。之后,6月9日,中国各电池企业在电池协会的组织下联合上诉,要求ITC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

  ITC复审委员会由于2004年10月4日做出终裁,正式宣布认定原告劲量公司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美国ITC对337电池案的调查。

  故事变脸:劲量上诉ITC

  ITC复审委员会的终裁显然是激怒了劲量控股,由此,2004年10月10日,劲量控股一纸诉状将ITC告到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劲量上诉ITC,这在美国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了。尽管如此,由于诉讼结果同样关系中国电池企业的未来,因而我们的7家企业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了诉讼的全程。”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一位曹先生告诉记者。事实上,记者在采访和调查过程中也了解到,从337调查案一开始,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就已竭尽全力投身到这个案件的应诉组织工作中了,制定了有系统、有计划的应诉方案。

  代德健同时告诉记者:“劲量控股之所以这样做执著地上诉,是因为它还和其他众多厂商签有使用其专利权的和解协议,但ITC宣布其专利无效,就意味着自始至终的无效,和解协议也就无从谈起。那样,劲量输的就不只是我们这7家电池厂商的官司,如果它在与其他厂商的和解协议方面没有做出特别说明的话,那么它同时还需要返还这些厂商的赔偿费、许可费等。这将是一笔巨大的损失。”

  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劲量控股的上诉,并裁定将“337电池案”发回ITC重审。

  未来结局:几重欢乐几重忧

  可以肯定的是,中国长虹等企业目前取得的阶段性胜利绝对是最终胜利的吉兆。

  “未来ITC可能需要做出一个完整的裁决,但裁决的结果应该不外乎两种:一种是继续保留劲量控股专利权的无效;一种是判决中国7家电池厂商对劲量控股等不构成侵权。”代德健说。

  “其实,比较两种判决的结果,后一种结果对长虹等7家企业来说反倒更有利,因为根据有付出才有回报的心理取向,我们应诉付出了必要的成本,享受由此获得胜诉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而前一种结果却让许多其他厂商搭了免费班车。”代说。

  不过,不管应诉企业对诉讼结果有着怎样不同的价值判断,对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来说,未来两种判决的结果都是极其有利的。只是他们可能还在担心,如果劲量控股对这样的终裁仍然不服,再次上诉的话,是不是这场斗争将永难停息,而他们对下属电池企业的出口战略指导也将多少蒙上不确定性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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