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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腐败案又爆猛料 瑞联原副总王刚被判13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 19:4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 (郭京霞、李京华) 农发行系列贪污、受贿案牵出又一起经济犯罪案件,9日,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王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宣判,因贪污490余万元公款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据介绍,今年49岁的王刚,被捕前系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原中国瑞联电子有限公司副经理)。其利用担任瑞联电子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执行瑞联电子
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与赵东明(另案处理)预谋,共同侵吞该公司资金。2000年5月,王刚伙同赵东明以支付北京诚奥达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的名义,使用伪造的诚奥达公司《委托付款通知书》,骗取本单位资金人民币493.14万元。王刚分得赃款人民币63.45万元,案发后已全部追缴。

  被告人王刚及其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王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一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刚原系

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的职工,是国家工作人员,系受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派,到瑞联电子公司行使管理职责。后瑞联电子公司改制,成为国有参股公司。改制前,瑞联电子公司与农发行的
汽车租赁
业务一直由王刚负责管理与执行,其代表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从事公务的职权具有延续性;改制后,王刚继续负责农发行租车业务,一直到该业务结束。而且涉案犯罪行为发生时,瑞联电子公司股权变更的法律手续尚未生效。因此,一中院认为,2000年5月,被告人王刚在实施涉案贪污犯罪行为时,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对瑞联电子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贪污罪的主体条件。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刚在案发后,能全部退缴所得赃款,法院对被告人王刚给予从轻处罚。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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