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出纳白艳华贪污拆迁款250余万元获刑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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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18:1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12日电 (郭京霞、李京华) 27岁的女出纳员白艳华利用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在两年半的时间里贪污拆迁款250余万元,购买了高档住宅、高级轿车,大肆进行挥霍,还用赃款出国留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贪污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 据介绍,2001年1月至2003年2月间,白艳华利用其担任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高速公
据检察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白艳华是在2000年8月经人介绍担任出纳员的,虽然拆迁补偿协议不由白艳华负责填写,但办公室的公章由白艳华保管,她还负责制作拆迁款领取表,把补偿款从办公室账上支出来到银行办成存折,通知拆迁户签字领款。白艳华供述,她就是利用这个机会,伪造了十余人的拆迁补偿协议,并将多增加的补偿款以被拆迁人的名字存入银行,再将钱取出后占为己有。 另外,白艳华还于2003年3月至2003年9月间,利用担任延庆县110国道县城段东移暨延农路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纳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采取复印已存档的拆迁补偿协议书,重复记账的手段,将公款共计人民币309696元非法占有。这笔钱也是白艳华为自己出国留学准备的学费。 白艳华将贪污的公款人民币257万余元用于个人购买高档商品房、高级小轿车或挥霍。2005年春节期间,反贪机关将回国过春节的白艳华抓获归案。案发后追缴部分赃款、赃物,尚有人民币130余万元赃款未能追回。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白艳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负责向拆迁户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其贪污公款肆意挥霍的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伪造拆迁补偿协议、虚增补偿款、重复记账的情况下,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部分赃款已被追缴,可不认定其犯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据此作出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白艳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