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会提醒:商品即使丢掉外包装亦可以退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 14:24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产品“三包”本来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但是在近20年的时间里,却被很多消费者视为保护自己合法消费权益的唯一一把“尚方宝剑”。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因此提醒消费者,“三包”绝不是保护消费权益的唯一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这些权威性高于部门规章的法律,都可以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消费者李小姐于2006年9月15日在深圳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拿回家使用不到6天,便出现不显示图像的问题,反映到商场,商场通知了彩电的特约维修点人员到消费者家里检查,证实的确属于彩电质量问题,消费者提出要求按“三包”规定退货,商场方面也同意退货。前提是要扣除消费者彩电包装费200元,原因是彩电的包装被消费者处理掉了。李小姐认为,买彩电并没有想到要退货,也就没有将包装留下来,现在退货也是因为彩电质量问题,所以不应该承担200元包装费用。该商场的这种做法合理吗?消费者该不该付商品的包装费用?记者采访了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四新律师。他告诉记者,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符合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由上可知,符合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是不能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的。因此,本案所涉包装费不应由李小姐承担,而应由商场自行承担。商场要求扣除李小姐200元包装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市消委会提示,消费者购买商品,特别是大件商品,在“三包”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按规定而要求退货的,因为包装物被丢弃,被经营者收取200至500元的包装费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连一部手机的包装盒,也要收取消费者50至100元不等,有的经营者甚至因为没有包装物,而拒绝退货。所以,特别提示消费者,以后出现类似情况,不要因为没有包装物而随便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条件,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消委会还表示,近期正在进行“消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对于“三包”规定中与现行经济环境不适应的地方,进行修订完善。(记者 王鹂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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