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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况无权做纳税保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 07:32 重庆晚报

  本报讯自身有欠税记录,纳税信誉C级以下的,都无法担任纳税保证人。7月1日正式实施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对纳税担保作了规定,七种情况均无权做纳税保证。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纳税担保的形式、保证人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适用纳税担保的有三种情形:一是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规定的纳税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财产、
收入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办法》规定纳税担保的三种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纳税人可以用其自身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也可以约定请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

  下列七种情况无权做纳税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偷税、抗税、骗税和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市地税局人士介绍,过去纳税担保没有专门的法规,只在《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中有零散规定。《办法》系统化地规范了担保范围和担保条件,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记者 陈雪莲)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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